Re: [申訴] 不服 TaichungB板主 ymca0718 水桶之判決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2016-08-24 11:11:08
#1L7H8JOZ (L_TaiwanPlaz)
三、申訴流程
(2) 檢附文件需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至本板做為判決依據 (如涉個資可寄給組務),
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10) 本組不受理案件如下:
程序不符者,組務得通知使用者於 72 小時內補正。
若仍未補齊資料,則不受理該申訴案。
#1NjMmCBs (L_TaiwanPlaz)
請自信箱轉錄,並於72小時內完成補正。
※ 引述《norstra (GO!)》之銘言:
: 申訴人:norstra
: 被申訴人:ymca0718
: 看板板名:TaichungBun
: 申訴訴求:減輕罰則,應以初犯(30天)為判罰原則
: 申訴內容:
: 1.案由:8/15初次違反板規5.1.2(於15天內再次po交易文),此時y版主並未即時處理與告知有違犯版規,
: 故8/16我因內容有更新而再次發文,無意間又再犯版規結果收到累犯通知並重刑處分。
: 2.請問初犯板規時,y版主未即時處理與告知,結果再犯時竟直接以累犯處,是否有失公允?
: 初犯只需水桶30天,結果我被判成累犯-水桶90天+退文兩篇+永久水桶觀察名單,
: 左思右想實在覺得不合理,與版主溝通表示因無意累犯希望可以彌補,
: 第一次只叫我蹲桶;第二次還沒收到回覆,故到此申訴。
: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作者: window97 (大悲)   2016-08-25 00:51:00
2836 + 5 8/18 norstra 這篇底下 無關人員推文一堆小組長也沒任何做為 幹什麼吃的 語畢一起被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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