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Judith1224 信箱]
作者: Judith1224 (Judith)
標題: Re: [通告] 針對Hsinchu板 #1R49K1BB 對本人之判決提出申訴
時間: Sun Jun 3 00:51:33 2018
※ 引述《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之銘言:
: 1. 為避免每週定義的爭議,板規已明確寫明以七日為計算方式
: 我想這沒什麼爭執的空間
: 板規的增修刪改本來就沒規定要以投票方式決定
: 辦投票只是為了解多數意見,既已了解多數人想法,板規細節由板主自行決定並無問題
: 2. 同1
不管投票與否, 投票當時的文章已具有一次公告周知的效果,
多數人在投票當時的想法,
也未必與板主更改關鍵細節時以為的想法完全相同.
既已知有每週定義的爭議, 即表示板主自行更換成七日後,
還是有可能會有使用者會因為投票當時對每週的印象,
自行判斷七日是承繼每週的概念.
自行更換板規細節卻無公開清楚說明, 在制定, 執行上仍然存在瑕疵,
並影響到該項判決的正當性, 應非'並無問題'.
: 3. 所謂累犯並不限相同違規事項,有疑問可詳中華民國刑法累犯定義。
: 前次沒按累犯處分是我的疏失,若認有必要我可以補處分
(1) 若要依照刑法之定義規定, 為何加重刑度不比照辦理?
刑法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2) 同上, 刑法之增修刪改程序亦與目前Hsinchu板板規增修刪改的程序不同,
表示板主對板規之更動, 詮釋只擷取刑法上之部分,
取決之標準仍是由板主自由心證.
在板主自由心證的情況下,
則板主之先前的判決亦足以成為後續判決之依據.
(3) 除了本人稍早提出的累犯定義爭議,
Hsinchu板另外也存在同樣的先例,
f板友 酸文、人身攻擊 14天
#1NNrc5g- (Hsinchu)
https://www.ptt.cc/bbs/Hsinchu/M.1465866629.A.ABE.html
f板友 已構成板規四.4 違規事項 因先前未處分過此類言論,故先為警告
#1NsQNQjy (Hsinchu)
https://www.ptt.cc/bbs/Hsinchu/M.1473881562.A.B7C.html
若照您所引述刑法之定義, 所謂累犯並不限相同違規事項,
則就不應該出現 #1NsQNQjy (Hsinchu) 之不以累犯論處, 改為警告之判決.
以有至少兩次前例來看,
這可能是板主之前認定的執法標準(累犯限制相同違規事項),
只是在這次判決又引用新的執法標準(累犯並不限相同違規事項).
(4) 板務在執行上出現前後標準不一之問題,
不應該是以 '我的疏失' 為由, 拿後期標準去溯及既往,
而是應該取消該項爭議判決, 並重新公告新的執行標準.
以上申訴意見, 若板主您無其它欲補充之觀點, 並無法認同本人之論述,
為免局面僵持不下, 請板主同意我再往上至L_TaiwanPlaz板申訴,
交由小組長處理, 謝謝.
: ※ [通告] 共 2 人收件
: ※ Judith1224 sendo3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