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TaiwanPlaza(台灣遊園地)組規

作者: lianpig5566 (家庭教師殺手里包恩)   2019-01-05 11:47:02
一、發文主旨
(1) 本板僅受理關於 台灣遊園地 小組內之各項申請、申訴以及建議事項,
發表無關看板板務、廣告文,最重可予退文處分。
(2) 本板板規和小組組規未盡事宜,由生活娛樂館群組組規和站規規範之。
二、申請流程
(1) [申請新板、看板性質更動]
  申請新板需依群組組規規定,進行連署後於本板提出申請。
   看板性質變動則需檢附申請理由,提出申請。
(2) [新增板主]
  若為無板主狀態下,則需依組規於 LifeNewboard 進行連署,
   而後於本板提出申請。 
  有板主時候,新任板主產生方式若為板上選舉結果,需將票
   數統計等文件一併附上。
  若為直接推薦上任,則需大致說明推薦緣由等,並由所有板
   主推文回應贊同後方能上任。
(3) [請辭板主]
請辭板主須由當事人與本板提出申請,若小組長認為為一時
   之衝動,將寫信予以慰留。申請無誤則予以卸任。
(4) [罷免板主]
   罷免板主需依照群組組規規定,提出罷免連署。
三、申訴流程
(1) 申訴板主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 (熱線水球記錄),
    非被處分人,欲申訴板主處理板務作為則需檢附相關證明文章、
溝通信件記錄 (熱線水球記錄),
本組非常不歡迎未經溝通之申訴,申訴前請先確實溝通,
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2) 檢附文件需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至本板做為判決依據 (如涉個資可寄給組務),
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板主超過 72 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
※ 板主未回應達 72 小時即申訴,視為「未與板主溝通」,案件不受理。
若經小組長查閱,有偽造證據者。將給予退文,水桶三個月。
(3) 板主應保障使用者之發問權,對於使用者之疑問須至少回信一次,
以下項目,板主應於收到組務通知信件日起,三日內進行溝通:
    1.板主超過 72 小時未回應,使用者提出申訴/檢舉。
2.板主設定申訴人為黑名單,申訴人可於本板直接提出申訴,
     並於申訴文件載明被黑名單。
使用者應於溝通完成後自行轉載溝通信件於組務板上。
(4) 遭永久水桶處分欲上訴者,若有程序不符之情形,組務將退回申訴案,
請使用者與板主再行溝通後,再行上訴。
遭退文處分者,自消退文記錄,組務將不再另行判決。
遭退文及水桶處分者,自消退文記錄,組務僅判決水桶部分。
(5) 申訴/檢舉 案相關證據,請轉錄至組務板後,以大 T 更改文章標題,
格式如下:
[申訴] 不服 BigBanciao 板主 talk520 水桶之判決
[證據] 不服 BigBanciao 板主 talk520 水桶之判決 (原文)
[證據] 不服 BigBanciao 板主 talk520 水桶之判決 (公告)
[證據] 不服 BigBanciao 板主 talk520 水桶之判決 (信件 / 水球)
[檢舉] talk520 違反組務板板規
[證據] talk520 違反組務板板規 (文章 / 推文)
如申訴有兩案以上,請以不同的文章標題作區別。
(6) 為了維護看板板面秩序,申訴/檢舉事件非當事人或板主請勿回、推文,
違者依情節輕重得予逕行刪文、退文或判處水桶兩週以上。
  註:本條所稱當事人為申訴/檢舉人及被申訴/檢舉之板主。
(7) 若有必要,申訴案之雙方當事人可申請讓非該案當事人出面發、推文作證。
未經申請或未獲得組務許可,非該案當事人發、推文則依組規 3-6 處水桶兩週。
(8) 溝通或答辯時請注意語氣(含推文、信件、水球),
同時請注意應就申訴/檢舉之事項主體究論而非左右言他毫不及意。
如有上述情事,組務得請當事人注意,必要時得警告。
(9) 小組長對於本組之申訴案件,若當下即能判定(如明顯違規、或板主
明顯失當)將直接判定。
  若該案無法立即判定,將請板主在組務通知後,至組務板說明。
(10) 本組不受理案件如下:
    1.判決超過 30 日的案件。
2.於本組或組內看板違規日期超過 60 日以上案件。(含60日)
程序不符者,組務得通知使用者於 72 小時內補正。
若仍未補齊資料,則不受理該申訴案。
(11) 各項申訴案件,於判決結果發表後,給予鎖文處理。兩造皆
   不得再繼續針對原案件爭論不休,將給予刪除或退文處分。
組務定案判決後除判決 ! 文標記,申訴文章 s 標記。
  若當事人勝訴,則請板主對於當事人之水桶予以公告撤銷,
退文則至 ID_Problem 板申請消除。
  若該板被告板主已離職,將提請其餘板主進行以上作業。
(12) 依據 [公告] Ptt申訴制度變更 #1CLXxDNX (SYSOP)
對判決不服者,僅上訴至小組長。
   當事人無論因各種原因案件被駁回(如不符申訴基本規定、
   明顯違規),皆不准對該案件繼續提出申訴。
(13) 為避免濫訴狀況發生,同一檢舉(申訴)人於一個月內至多申訴兩次,
    兩次以檢舉(申訴)同一看板為判斷基準,不同看板則不在此限,
    若有特殊情況必須檢舉(申訴)第三次(含)以上,需先行申請之。
違者判處水桶兩週以上。
(14) 不受理跳板 IP 的申訴。
四、板主請假
(1) 板主若超過 7 日不克上線管板,請依以下方式知會、請假
(a) 看板有2位(含)以上板主,請直接知會其他板主,無須向組務請假,
若遭檢舉多日未上站,組務會視情況詢問該板其他板主是否有收到
遭檢舉板主的通知,或請遭檢舉板主提出相關證據。
(b) 看板僅有1位板主,請至組務板使用[請假]發文通知組務。
(2) 若板主超過7日未上線,且未請假或知會其他板主,會發信通知板主至組務板說明
多日未上線的原因,請板主於通知後7天內回覆,若為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請假,
則不處予警告處分。
倘若板主於通知後過7日仍未上線,組務得以直接警告板主。
(3) 若板主於一年內第二次違反請假規定,組長得詢問板主不克上線之理由,
板主應於七日內回應,若為不可抗力之因素,組長可視情況保留原板主職務。
(保留職務以一次為限)
五、板主懲處
1.板主無故隱板及違反本站或本組之規定、公告或不執行組務判決,
     依違情節程度作以下之懲處:
     1>口頭警告。(口頭警告不累計)
2>警告。
板主於一年內遭警告兩次就解除板主職務。(含失職警告)
3>停權。
     (停權時間為七至三十日,板主於一年內遭警告及停權合計兩次就
      解除板主職務)
4>解除板主職務。
2.累犯者加重懲處。
六、其它事項
(1) 連署(包含新增看板、板主及相關罷免等)審核標準:
無論贊成方或反對方,請確實填寫連署理由,
(2) 禁止板主未經原作者同意以任何形式轉錄或部分轉錄隱板/權限板文章,
違規板主一經舉證確實,立即拔職並褫奪三年或永久於小群組內任板主之權。
註:1.因上訴或行政討論需要之轉錄,不在此限。
2.褫奪三年或永久於小組內任板主之權,由小組長認定之。
(3) 本規定得隨時視情況刪補修改,但不溯及既往。
lianpig5566(家庭教師殺手里包恩) @ TaiwanPla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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