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bouly 信箱]
作者: simonjen (狂)
標題: Re: 退回文章(6-1:使該公司違反廣電法15條 屬爭議內容)[新聞] 高雄
時間: Thu Mar 28 19:42:05 2019
您好:
我想您完全誤解了,中國新聞社屬具有衛星及電視頻道的公司,如果該公司
要在台灣發送節目內容則需要在台灣有分公司,由您發送當然在台灣並不違法
但是您的行為等於可以使該公司有違法之虞,這屬爭議內容所以是以6-1 屬爭議
內容判處 警告 併 退除該可能使該公司違法之文章。
如果是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則是以 1-4 水桶一年判處才對。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引述《bouly (小志)》之銘言:
: 所以板主認為在台灣轉載境外網路新聞是犯法的?
: 若你執意不肯撤銷判決?
: 請問我可以走組務申訴程序了嗎?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 您好:
: : 關於相關法條我已經附上原本的公告上了,另外應該稱為"衛星廣播電視法",
: : 根據以衛星傳送之訊息屬衛星廣播電視法管理,經查中國新聞網屬中國新聞社
: : 旗下的管理的部分,該公司有所謂的衛星通訊的傳輸部分,另外亦為中共中央統一
: : 作戰工作部的直屬單位,故該公司的組成也符合衛星廣電法的規定,因此要發布該
: : 公司的消息根據規定必須在台灣有分公司的設定。
: : 依據比例原則判處警告 併 退文 並無問題。
: : 如有其他疑義歡迎來信討論。
: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