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處分

作者: simonjen (狂)   2020-12-22 14:18:20
您好:
看來申述方以無力提出更有利之事證,故除非因以下兩點:
1.申述方提出新事證或足夠達到回覆強度之新觀點
2.小組長提出要求針對部分資訊回覆,
不然本次則屬針對申述方申覆之最後回覆之結論。以下為回覆內容:
1.針對申述方宣稱我方斷章取義之說,僅屬申述方個人之觀點,針對猥褻內容
我方採取實質內容審查,不論申述方如何強調他是如何看該文重點,均不改變
實質發表猥褻之文字。更應該說完全拋棄前方內文之內容更像是斷章取義之說,
如同開黃腔不因為是黃腔重點在於取悅他人就不屬性騷擾之範疇,而是針對
內容實質審查是否因"性內容"使他人感受到不悅。
2.針對申述方多次提之新聞自由範疇,我方仍採前回覆#1VsiBYAS (L_TaiwanPlaz)
第6點回覆與聲明作結。
3.關於申述方表示合意即非猥褻之概念,我方已提出多方資料證實,所謂"強迫"
或是"未成年"均屬申述方自己加上去的必要條件,以下為申覆過程中的資料部分:
刑法第 224 條 https://reurl.cc/k0xj8G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84)檢(二)字第 1799 號 https://reurl.cc/146ezQ
可參閱#1Vt46rWe (L_TaiwanPlaz) 之第 2、3 點說明。
#1VtZmurG (L_TaiwanPlaz) 之第 1 點說明
#1Vu5xv3O (L_TaiwanPlaz) 之第 5 點說明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00 號 判決 https://reurl.cc/Ez3Me0
可參閱#1VtGk5rE (L_TaiwanPlaz) 之第 2 點說明。
刑法 第 234 條 https://reurl.cc/KjmnRM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
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624號https://reurl.cc/m9VYMG
可參閱#1VtGk5rE (L_TaiwanPlaz) 之第 3 點說明。
#1Vu5xv3O (L_TaiwanPlaz) 之第 2 點說明。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0OALQx
按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
而言,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可參閱#1VtZmurG (L_TaiwanPlaz) 之第 2 點說明
#1Vu5xv3O (L_TaiwanPlaz) 之第 1 點說明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0OALQx
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 之主觀犯意,
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其外 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
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 ,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行為而言。
可參閱#1VtZmurG (L_TaiwanPlaz) 之第 2 點說明
#1VtGk5rE (L_TaiwanPlaz) 之第 6 點說明
以上為法律判決書相關之事證。
4.承上我方也參酌部分PTT中LAW板之板友過去詢問的意見,
#1EdElafE (LAW)
節錄其內容:
刑法第224條與第234條都在規範猥褻,但224本身必須有「強制」之行為,
所處罰的,並不是猥褻本身,而是以強制力違反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
本設例之暴露狂,並未使用任何強制力,難認為涉犯本罪。
#1EdKRr7W (LAW)
1.是否構成猥褻行為?答案為肯定。
1)實務見解
雖然實務上曾出現過「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
自己之性慾」這種詭異的見解,但依照【27上558】及【45台上563】
兩則判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謂猥褻行為,係指姦淫以外有
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從本案行為人的角度來看,他的行為
應該是基於色慾沒錯(藉由暴露而獲取快感),符合實務上對於猥褻
行為的定義。
2)學說見解
有學者參考德國立法例,認為只要是「性的行為」,都會涉及他人性
自主權的侵害或妨礙,所以應該從寬解釋「猥褻行為」,只要具備性
的意義,即可該當。依照這種看法,本案行為人的暴露行為當然更是
猥褻行為無疑。
5.承上我方雖不認同真理越辯越明一事,但顯而易見的是經由以上事證申述方
臆測之論述:猥褻具 強迫 或 未成年 之因果關係實為薄弱,以下為申述方
之論述因果關係之變化:
最初:強迫口交才構成猥褻行為
當舉案例為 非強迫行為 後,因果關係修正如下:
再次:合法年紀口交如無強迫之事實 行為即不構成強迫猥褻
經我方提出更多例證表明:於窗口自慰供他人觀賞亦屬猥褻行為
最終:性相關行為方能變成猥褻行為 已經由原本的先看是否是 強迫行為
或是 未成年 轉變成了先於前述兩者之前提。
可見申述方對自身論點之因果關係認知薄弱。
6.承上我方除上述例子之外還可以舉出其他合意之仍為猥褻行為例證,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2365 號 判決 https://reurl.cc/v1lOp1
事 實
一、陳慶鎮為址設桃園縣新屋鄉(現改制為桃園市新屋區)民族
路6段205號2 樓「四季小吃」之負責人,王惠蓮則為「四季
小吃」之現場負責人,二人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
褻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以容留、媒介薛
惠英、林小英2 名女子(所犯公然猥褻犯行,業經原審判處
罪刑確定)在店內包廂裸露胸部、性器官供前來消費之不特
定男客觀看而與男客為猥褻行為之方式(即俗稱「脫衣陪酒
」),以招徠顧客、拓展客源,意圖藉此賺取不特定男客支
付之包廂使用費(每間包廂每小時新臺幣(下同) 1,500元
)而營利。民國103 年3月17日晚間9時許,員警鄒宜國、周
敬原、王勝禹、鄧金枝等人喬裝男客前往該處消費,由王惠
蓮接待、說明消費方式,並介紹薛惠英、林小英及鍾偉燕 3
人進入包廂服務,薛惠英即於包廂內掀起上衣,並將內衣拉
至胸部下方,又拉下褲子,袒露雙乳及性器官,林小英則以
左手拉下上衣左側,露出左胸,供在場員警觀看,而為猥褻
行為。
此案例以金錢作為交易進行合意猥褻。故行為人判處公然猥褻,提供場所
之收容人判處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7.承上案例所謂法律之猥褻蓋念雖有見解或是描述上的差異,但均無申述方
所說合法年紀之合意口交行為不屬猥褻之概念。所謂猥褻之通例共有概念
為 性交之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僅針對性慾之滿足
對象或使人羞恥嫌惡對象有所認定區別,而非屬申述方所說"強迫"或"未成年"。
8.承上 如果申述方所說之 強迫 或 未成年 為 猥褻之要件因果關係之因 為真,
則應不存在上述案例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2365 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624號
因為他們都是自願且成年,然該判決均屬成立"公然猥褻"。顯然申述方所言
之因果關係純屬個人臆測。
9.針對申述方針對Law板友之評論,我方僅能以尊重個人看法。然我方有不同
之見解,PTT身為學術討論公布欄,台灣大學法律系亦為台灣頂尖大學科系,
其見解也是公開於學術網路專板,而我方重點也非僅是心證結果認定,更重要
的是其討論方式明確地分成兩類:
1.是否構成猥褻行為?2.是否構成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足見我方於#1Vt46rWe (L_TaiwanPlaz)之2-2論述:
關於 224 規定該罪刑成立需以下要素:
1.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2.猥褻之行為
之討論認定方式屬已被檢驗,其行為無所謂從屬關係,而是分立之平行討論
之事實存在、認定與否。
而申述方所自創之因果關係概念,我方僅見申述方概念飄忽不定也無相關之
事證去證實有其因果關係。故針對申述方所提之因果關係不採信。
10.針對申述方所言之內容我方認定因果?我方不知申述方何來誤解,
我方立場一致:
針對內容實質審查是否存在"猥褻之文字",若存在就依規定責罰。
11.關於申述方所舉之電影事例,我方已回覆於#1Vu5xv3O (L_TaiwanPlaz)
第4點,其中點明電影之例與申述方之差異。申述方之簽名檔內文資訊明確
並無所謂解讀斷句之問題造成之誤判。
12.承上以下全文轉錄申述方之簽名檔:
※ 引述《kuwata18 (金剛伏魔神通)》之銘言: #1L42Oyoq (Gossiping)
: 這我覺得因人而異
: 不過我倒是可以接受女生一邊哈菸一邊幫我哈屌
: 過我怕她會不適應
: 因為如果香菸的直徑是地球 那我的雞雞的直徑就是冥王星
地球直徑 12707km 冥王星直徑 2300km 香菸直徑是0.5cm 節哀
縱使申述方簽名檔內文有其因果關係,但仍含有猥褻文字。不因為申述方
強調之因果而消除其猥褻資訊,其因如下:
1.猥褻文字明確可查。
2.所言之嘲諷乃是針對k板友針對自身生殖器大小之描述嘲諷。
因此就算 發言2 之因 乃為 發言1 之果,不因其因果關係而使得申述方
將之作為簽名檔而實質達到散佈"猥褻文字"之現實消除。相關事證我方
已載錄於回覆#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 5、7 點
#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 4、5 點
13.承上故我方仍維持回覆#1Vu5xv3O (L_TaiwanPlaz) 第 4、9 點與
回覆#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 10 點
綜合以上幾點我方再次申明高雄板非屬 18 禁板,發言亦須考慮針對未成年之
影響,且高雄板規也明確區分 1-4 與 1-8 規範兩者具有相同之懲處,顯然
1-8 要嚴格於 1-4 否則無另定之必要。為維護板風之善良風俗與討論之正常,
針對猥褻文字應嚴格禁止,因此認定 申述方 仍屬違反 1-8 規定。
因此維持原判決。如若符合本文開頭回覆之聲明第 1 或 2 點,則在依相關回覆
或要求針對資訊回覆之,如否則我方心證以此為做結。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由於此事與本案無關故在本文末針對三次不小心發文弄成發信表示歉意,
成為板主之後寫信的機會較發文多,所以回信之操作已成習慣,如造成申述方
之打擾在此說聲抱歉。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 您好:
: : 經過兩日申述方多次修文,我方想申述方應對該申覆內文應有一定程度上的滿意,
: 滿意倒不至於改錯字補字和用詞而已 本人鍵盤爛 常有個別按鍵接觸不良
: 本人主張與先前回復亦同
: 1. 文章具上下文關係 不應斷章取義
: 2. 口交(哈屌)現今日常生活可出現於新聞報紙電視節目 並不完全屬於猥褻 須看上下文
: 2020/10/22 [新聞]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 法律對文字及行為分開規範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現斷章取義意圖以強迫口交行為強制猥褻及公然猥褻判例混淆視聽目的
: 特別強調 正常成年人 脅迫口交是強制猥褻 但合意口交則不是猥褻
: 用公然猥褻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況確定後續口交行為才稱猥褻
: 斷 章 取 義口交為猥褻實為荒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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