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處分

作者: simonjen (狂)   2021-01-04 11:47:10
您好:
這幾天比較忙著參加聚會故比較晚回覆,看申述方除污衊之外,應無其他新意。
我方這邊結辯,如果小組長有認為需要補充之地方我方再針對該資訊或論點補充。
1.我方已針對1800條文發表見解於 #1Vw-VcUM (L_TaiwanPlaz) 第2點,
1-1根據申述方所宣稱我方健忘一事,還請申述方看清楚內文,別斷章取義:
但兩者既規範於不同法律,構成要件、罪名及刑度並不相同,尤其前者逕將
「違反其(按指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
,更可看出係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傳統方式以外之手段,凡是悖離
被害人的意願情形,皆可該當,態樣很廣,包含製造使人無知、無助、難逃
、不能或難抗情境,學理上乃以「低度強制手段」稱之。
1-2以上內容為描述強制之行為成案要件,是否屬猥褻部分應為下面描述:
何況上訴人並不否認當時陰莖已經勃起
1-1描述強制行為判定 1-2 描述猥褻行為判定,前後合併故為強制猥褻罪。
2.如果申述方針對https://www.legis-pedia.com/faq 該網站這麼執著,那麼
就依據站方之聲明就應該看一點有署名之文章,不應該以匿名發表之內容為
資訊內容,以下我方節錄一篇有署名之文章:https://reurl.cc/bRZDoX
依照司法院釋字第407號解釋[3],猥褻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
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
社會風化」而言。這個標準或許有點模糊,但我們仍然可以試著掌握幾個
關鍵字:「性慾」、「羞恥或厭惡感」、「性的道德感情」。也就是說,
只要是一個人的行為或一個物品,會刺激到他人的性慾,並讓人感到羞恥、
厭惡(簡單來說就是不舒服),侵害到他人的性道德,便會構成「猥褻」。
3.承上顯然申述方之論點"強制"、"未成年"、"非合意"......等均不屬"猥褻"
概念成立之要件。
4.申述方所稱我方無視本人觀感?我方針對申述方之汙衊實感遺憾,我方已在
#1VuO-z7Y (L_TaiwanPlaz) 提出相關整理:第 3、6、12 點
難道那些在申述方引述之文章底下噓文或是被引起性聯想的評論都不是客觀感受?
另外新的文章中#1Vv1W-Mo (L_TaiwanPlaz) 第 2 點,也明確指出"合意口交行為"
為"猥褻行為"之判例。難道這一個判例是不在乎本人感受嗎?顯然申述方除污衊
我方之外以無新論證能力。
5.針對申述方所言:我方引用不確定之身分之LAW之文章內容為誤,那麼申述方又有
什麼立場引用一個自稱不保證內容是否正確的網站且作者為匿名之文章內容?我方
引用LAW之板友評論雖說無法明確查實板友為誰,但至少也是有明確的ID發言,且
發言內容有其可循之負責對象,相較之下比申述方引用不保證內容是否正確且作者
為匿名的文章更有可信度。且我方也不僅僅只是引用LAW板之內容,我方還引述多
篇法院判決書,與該網站之明確署名之作者文章內容。
6.承上關於申述方多次引用之該網站之內容部分之正文,事實上是引述我方所提之
該網站之正文之引述內文之局部文章內容,並非全文引用,該引文屬法院判決書
之內容而該正文內容明確寫到:
按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
而言,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 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
均屬之。
顯然斷章取義或扭曲內容者屬申述方或申述方所引述之內容。
7.關於申述方誣指我方妨礙其申述實在覺得無奈,我方秉持證據提出板規之看法與
判決見解,也提供多數之證據,真的斷章取義或扭曲事實者明顯為申述方,本篇
第 1、2、3 點 已提供相關事證與說明。
8.承上至於是否轉錄有刻意選擇性轉錄,我方認為這只是單純申述方之見解,該
提供的事證我方認為已明確,我方信件之提供乃為接續申述方提供之信件之後續
,如果我方稱為選擇性轉錄,那申述方自身不就是更明確的"選擇性轉錄"?
9.至於申述方所稱我方為釣魚行為?
我方只能說:有意栽花花不活,無心插柳柳成陰。
10.關於申述方所描述之內容並稱我方為妨礙申述?我方只能說申述方見解真是奇特,
依據申述之規定,我方毫無阻止申述方申述之權力。連信件上都是快速回覆在可以
的時間上毫無拖延,針對申述內容提出我方見解與違規因素並引述相關事證,如果
這樣叫做妨礙申述的話,那麼申述方行為不就叫做妨礙判決嗎?只能說申述方見解
實為奇特。
以上內容併#1VuO-z7Y (L_TaiwanPlaz) #1VuuxhUO (L_TaiwanPlaz)
#1Vv1W-Mo (L_TaiwanPlaz) #1VwNDImI (L_TaiwanPlaz)
#1Vwj63hu (L_TaiwanPlaz) #1Vwkl2F3 (L_TaiwanPlaz)
#1Vw-VcUM (L_TaiwanPlaz)
為本案之結辯內容。
認定申述方之簽名檔違反 1-8 規定明顯,判決無誤,故 維持原判決。
針對申述方是否刻意違規之行為所涉及之高雄板板規 6-13 內容,目前暫無定論。
如本文之聲明,關於申述方針對我方之汙衊或造謠行為,我方將不予回文回覆,
如若是小組長所提出之疑問或要求說明者 抑或 申述方之新論點達回覆價值者
不在此限。(此新論點所稱應為新 事證 或是 概念 非屬 侮蔑指控)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 您好:
: 本人主張與先前回復亦同
: 1. 文章具上下文關係 不應斷章取義
: 2. 口交(哈屌)現今日常生活可出現於新聞報紙電視節目 並不完全屬於猥褻 須看上下文
: 2020/10/22 [新聞]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 法律對文字及行為分開規範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現斷章取義意圖以強迫口交行為強制猥褻及公然猥褻判例混淆視聽目的
: 特別強調 正常成年人 脅迫口交是強制猥褻 但合意口交則不是猥褻
: 用公然猥褻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況確定後續口交行為才稱猥褻
: 斷 章 取 義口交為猥褻實為荒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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