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針對申述方之謬誤,以下回覆:
1.關於申述方之引述內容:https://reurl.cc/0OALQx 其網站之聲明稿如下:
親愛的法律百科夥伴,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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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無法對內容負保證責任之結果申述方當成寶在抱,實在是令我方費解。
可參見 我方文 #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 6 點
申述方文 #1VtHhB0f (L_TaiwanPlaz) 末段就可以知道,
我方自從一開始就明確指出我方之引述乃為該見解之原始引述:
"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刑事判決"或"107年度台上字4240號刑事判決"之內文,
顯然申述方才是以網站資訊見解為證之方。還指稱我方怎麼會採正文之引文,
該資訊詳見:
#1VtcRnTU (L_TaiwanPlaz)
板主第三次利用網址 而且這次是新招 不用正文用引文
以上資訊明顯可見申述方企圖以魚目混珠的方式混淆真實資訊的呈現。
2.針對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00 號 判決 https://reurl.cc/Ez3Me0
可參閱#1VtGk5rE (L_TaiwanPlaz) 之第 2 點說明。
針對其"強迫"之為"猥褻"成案要件我方已多次回覆,可詳閱以下資料:
#1Vu5xv3O (L_TaiwanPlaz) 之第 1、2、3、5 點
#1VtGk5rE (L_TaiwanPlaz) 之第 3、4、6 點
#1Vt46rWe (L_TaiwanPlaz) 之第 2、3 點
#1VtZmurG (L_TaiwanPlaz) 之第 1、2 點
#1Vv1W-Mo (L_TaiwanPlaz) 之第 2 點
#1VwNDImI (L_TaiwanPlaz) 之第 1 點
以上案件在 95 年度之後之案件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4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 1624 號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 3402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424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桃簡字第 1692 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2365 號
所謂過舊之判例?以上均在 95 年度後之判決,何來過舊之言。且案例內容
明確"有無強迫之口交行為"為"猥褻行為"之概念描述。
顯然申述方所主張之"強迫行為"作為"猥褻行為"之概念實屬謬誤。
3.承上以上均屬我方舉證之案例,面對申述方所言我方無舉案例,實在是感到匪夷
所思。
4.承上相關內容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497 號刑事判決:
#1Vv1W-Mo (L_TaiwanPlaz)
被告甲○○則為乙○○為口交之猥褻動作
,以供人觀覽之行為,業已足以刺激、滿足自己之性慾,並
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社會
風化,自屬猥褻行為無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 1624 號
#1Vu5xv3O (L_TaiwanPlaz)
將窗簾及窗戶打開,在此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情狀下,
全身裸露並撫摸其生殖器自慰,而為猥褻行為。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 3402 號刑事判決
#1VtZmurG (L_TaiwanPlaz)
按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而言
,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 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4240 號刑事判決
#1VtZmurG (L_TaiwanPlaz)
係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 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
猥褻行為。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
,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行為而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桃簡字第 1692 號
#1VwNDImI (L_TaiwanPlaz)
「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擺放外盒包裝有猥褻照片之矽膠玩具
(俗稱飛機杯)」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2365 號
#1VuO-z7Y (L_TaiwanPlaz)
薛惠英即於包廂內掀起上衣,並將內衣拉至胸部下方,又拉下褲子,
袒露雙乳及性器官,林小英則以左手拉下上衣左側,露出左胸,
供在場員警觀看,而為猥褻行為。
5.以上案件判決方式皆為分層論述 1.論是否為猥褻行為 2.論其他相關因素 明顯。
明顯屬我方之主張 #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 2 點:
強制行為 與 猥褻行為 屬分開之兩種不同概念行為
6.回顧過去資料時我方發現一件有趣的事情,依據申述方目前之積極程度
與 #1VsMsQB6 (L_TaiwanPlaz) 信件內容之態度,令我方更相信信中所言,
面對申述方這樣的態度行為,實在是感到無奈啊。
承上諸點,我方仍認定判決無誤,故維持原判。
聲明同#1VuO-z7Y (L_TaiwanPlaz)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 您好:
: 本人主張與先前回復亦同
: 1. 文章具上下文關係 不應斷章取義
: 2. 口交(哈屌)現今日常生活可出現於新聞報紙電視節目 並不完全屬於猥褻 須看上下文
: 2020/10/22 [新聞]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 法律對文字及行為分開規範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現斷章取義意圖以強迫口交行為強制猥褻及公然猥褻判例混淆視聽目的
: 特別強調 正常成年人 脅迫口交是強制猥褻 但合意口交則不是猥褻
: 用公然猥褻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況確定後續口交行為才稱猥褻
: 斷 章 取 義口交為猥褻實為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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