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處分

作者: simonjen (狂)   2020-12-29 14:49:37
您好:
關於申述方的汙衊,我方以下回覆:
1.關於申述方指控我方無視"https://reurl.cc/0OALQx"之正文,經查該內容
引述之正文為"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刑事判決"與"107年度台上字4240號刑事判決"
我方所引述的才是真實法院判決內文,而申述方所引述的部分為法院判決內文
之網站方見解。我方也於#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2、3點回覆之。
2.承上申述方口口聲聲說我方不尊重高等法院之判決,但實事上引述法院之判決
內文為我方,而申述方僅以網站之引述見解為辯,而無視該見解乃取自於法院
判決之內文,其詳細描述如下: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而言
,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可見申述方實在是自我矛盾。且無視網站站方之聲明,其聲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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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我方引述法院判決之內文才是正軌。
3.申述方指控我方對於口交為猥褻行為標準飄移,實為不然,我方所有回覆文
底下均有表明:因此認定 申述方 仍屬違反 1-8 規定。
如有飄移應當改判才是,顯然我方堅持標準。
4.承上申述方真如自己所說維持一貫嗎?參見#1VurbG6s (L_TaiwanPlaz)
申述方該文內容:
何必遮遮掩掩的節錄人家文章 就直接開口去問嘛
高雄板主不去問本人去問
→ taoist9999: 依刑法的立法定義,「口交」是「性交」的一種(刑法第 12/23 12:49
→ taoist9999: 10條第5項第1款參照)。 12/23 12:49
→ taoist9999: 那種過時的資料,就不要浪費時間去研究了。 12/23 12:50
→ taoist9999: 你去看一下刑法第221條。 12/23 12:51
高雄板主 自行去定義 口交就是猥褻 一開始就是錯的
依以上資訊法規資訊我方明確查察該法條規定:
#1VuuxhUO (L_TaiwanPlaz) 第1點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因此在該資訊底下我方明確提問:
我想申述方之簽名檔所描述之行為是否基於正當目的,這必需要由申述方解釋,
1.如果不是正當目的那是什麼目的呢?
2.如果是基於正當目的那麼到底是誰在斷章取義?
以上事實證據提供查察。顯然我方並不認同申述方之主張,如果申述方引
此說法認定我方認知錯誤則需指出所謂該簽名檔中的不正當目的為何?
顯然申述方無力解釋只能跳針,汙衊我方說"口交"為"性交"為我方論證。
然我方重頭到尾一直都是主張該簽名檔涉及"猥褻"內容。
於#1Vv1W-Mo (L_TaiwanPlaz) 第1、2點有明確解釋與例證。
顯然申述方再被我方以正式的法律條文反駁後只能跳針改汙衊我方變更論點,
事實上變更論點的一直都是申述方,從"強迫"=>"未成年"=>"性交"=>"公然"
等承立論點一變再變。
5.我方也多次例證該簽名檔之符合猥褻定義之事實,於
#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 4、5 點明確表示之。
#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 5、7 點明確表示之。
關於申述方之辯駁只在後方加一句話,我方也於
#1Vu5xv3O (L_TaiwanPlaz) 第 4 點 說明
#1VtZmurG (L_TaiwanPlaz) 第 4、5 點 說明
#1VuO-z7Y (L_TaiwanPlaz) 第 10、11、12 點 加強聲明:
針對內容實質審查是否存在"猥褻之文字",若存在就依規定責罰。
且我方也明確表示本案屬"檢舉案件"針對項目就是簽名檔,故就算
補上一句依然有人覺得不妥,事實上已經告訴我們該添加一句話
仍使他人嫌惡明確。
6.我方所指之例證名目皆列於#1VuO-z7Y (L_TaiwanPlaz) 第 3、6 點
明確可查,針對申述方之汙衊與跳針行為,我方實感遺憾。
承以上諸點,我方認定判決無誤,故維持原判。
聲明同#1VuO-z7Y (L_TaiwanPlaz)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 您好:
: 本人主張與先前回復亦同
: 1. 文章具上下文關係 不應斷章取義
: 2. 口交(哈屌)現今日常生活可出現於新聞報紙電視節目 並不完全屬於猥褻 須看上下文
: 2020/10/22 [新聞]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 法律對文字及行為分開規範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現斷章取義意圖以強迫口交行為強制猥褻及公然猥褻判例混淆視聽目的
: 特別強調 正常成年人 脅迫口交是強制猥褻 但合意口交則不是猥褻
: 用公然猥褻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況確定後續口交行為才稱猥褻
: 斷 章 取 義口交為猥褻實為荒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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