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TARB20210005
【裁判日期】民國一一○年七月九日
【裁判案由】Jiapie 申訴 Kaohsiung 板主 aiweisen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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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請高雄板主群放寬高雄板檢舉條件(高雄板規6-15),
並可視情況新增第三位板主處理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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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依 #1WpqvHcZ (L_TaiwanPlaz) 辦理。
二、本案相關證據文件及溝通紀錄共20餘篇,組務不就個別證據之溝通紀錄做說明
,將以申訴人於 #1WpqvHcZ (L_TaiwanPlaz) 及 #1WqNv_de (L_TaiwanPlaz)
中的陳述內容判決。
三、於本案中,申訴人認為高雄板主於修訂高雄板規6-15時,並未與其他同時期修
訂的高雄板規相同,歷經試行、討論、投票等階段,對於板規建立的規則與態
度有所疑慮。
組務認為板主所擁有的制定板規權,應無規範板主於制定板規時必須先於看板
與使用者進行試辦、討論等作業,而本案中板主所修訂之6-15板規,板主修訂
的背景是為避免濫訴,組務認為於此案中板主並無違反相關規範。
先不論該板規的合理性,本案板主制定板規的過程,組務認為並無疑慮,故公
告後即為有效板規,因此申訴人的水桶仍有效,不予以撤銷。
四、申訴人對於板規6-15內容的相關疑慮,於6-15板規中,若使用者單日內以任意
方式提出超過5件檢舉或是2件檢舉案件判處無違規即算違反6-15板規。
單日超過 5件檢舉這點,組務認為並無太大問題,但若看板違規文章、推文數
量過多時,若板主無主動處理違規而僅被動依靠使用者檢舉的話,可能會導致
使用者權益受損。
而單日內 2件檢舉案未成立的部分,經查高雄板的置底檢舉區,遭檢舉的文章
、推文多為違反板規6-1、6-1.2等挑釁、人身攻擊的文章,而這類的板規無論
在哪個看板,違規與否的判定通常皆無一明確標準,而使用者在申訴前、判決
前也無從得知板主之判斷標準為何。故組務覺得以檢舉案未成立比例來判定違
規較適用於「買賣文發表於板上」、「玩樂文限制性別」這類較無模糊空間的
違規文章。
就以上說明,組務認為板規6-15以未成立的檢舉案件比例來判定是否違規可能
因為板主與使用者對於6-1、6-1.2等挑釁、人身攻擊相關板規的認知不同,導
致使用者權益受損,故請板主修正6-15相關板規,特別是超過 2件未成案就算
違反板規的部分。
五、先前高雄板板主於新增另一板主的原因中有說明板務繁重所以需要更多板主處
理,而組務觀察近期板務狀況,相關違規檢舉以及違規文章數量來說,確實較
其他地方板來說較多,若板主認為無法負擔,建議可依組規,透過選舉或是直
接指派的方式新增第三位板主以節省個別板主的板務負擔,以維持看板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