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6-20 18:48:00#1JTXSf5x 第一次溝通#1JTXS-58 第二次溝通#1JTXTXAs無回1JUB3zgm 第一次溝通1JUB58XQ 第二次溝通#1JUB5Yo_第十七條:[檢舉相關]‧ 板主應參與板務討論與板務處理,如有多次無故怠惰與不願配合之情事板主群將其認定為瀆職至組務罷免並附上相關之事由。此案是板主群未應第十七條精神處理檢舉板 非未溝通溝通板主群不回應 拖到逾可至組務申訴#1JVYK94J 第一次溝通 #1JVYKW7- 第二次溝通#1JVYLXkF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並無限定非信件溝通不可小組長水桶我 我便可至將此三案轉疑至BC板單以信件是否可做為唯一跟板主群溝通之有效證據另 板主群無回應於八檢板第二次檢舉案 是否可以板規中第17條直接至組務提出罷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