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溝通紀錄

作者: A6 (短ID真好)   2014-08-23 22:37:21
※ [本文轉錄自 A6 信箱]
作者: iPad3 (被蘋果遺忘的孤兒)
標題: Re: [推文] 98485 第四次檢舉
時間: Sat Aug 16 00:30:34 2014
您好:
您提到的部分確實有道理
不過我說的也沒錯
秉持著無論是誰,只要板友有來信說明自己的立場
我都是會盡量幫助板友的
不過今天有點晚了,我沒辦法思考這部分
這幾天我會針對您的部分,再看一次當時的文章與推文情境
(雖然當時判決時已經反覆看過兩三次了 XD)
希望以上可以幫助到你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再請對應 原文上下句
: 到我這句話就不是挑釁好嗎
: 原文為政客....利益
: 我推文說台灣人盲理爛情好片 前後是有明顯邏輯關係
: 原文提到
: "
: 台灣敢不甩?
: 一堆政治狂熱份子+可從中獲利的政客
: "
: 政客 因台灣民眾盲理爛情好騙 而從中獲得利益
: 我這只是補述 不是挑釁
: ※ 引述《iPad3 (被蘋果遺忘的孤兒)》之銘言:
: : 您好:
: : 底下逐一針對您的問題回答
: : (1)
: : 使用者於 7/26 發文後,您於 7/26 推文句子
: : 而使用者於發文後的七日內,也就是 7/26 就檢舉您的推文
: : 文章代碼(AID): #1JqlsWRL (GossipPicket)
: : 33909 7/26 Anonymous. □ [推文] 98485
: : 完全符合檢舉板檢舉流程
: : 而,檢舉板亦有提到
: : ‧ 板主若經過五日未處理之檢舉文,可再次提出檢舉。
: : 故第一次檢舉時,經過了五天以後提出二次檢舉
: : 不過可能沒被注意到,之後也符合檢舉板所提
: : 「隔五日若板主沒處理提出第三次、第四次檢舉」
: : 故,檢舉流程完全符合程序
: : (2)
: : 您提到的
: : ‧ 板主得不受理超過七日違規之檢舉文章。
: : 很明顯這條板規是寫「板主得不受理」,也就是「板主可以不受理」
: : 而非「板主不得受理」 = 「板主不可以處理」
: : 具體化例子來講是指,假設您於 7/1 違規
: : 而有一名使用者於 7/10「第一次檢舉」
: : 則板主可以「選擇」不處理
: : 注意到這邊,是可以「選擇不處理」,而非「完全不能處理」
: : 回到您的狀況,您於 7/26 違規了,無論
: : (A) 使用者於第一天就開始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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