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需要調查資源回收桶之案件列入速審

作者: GeminiMan (GM)   2014-10-23 00:09:02
一、
#11PhstD5 (PttLaw)
第二十條(辯論程序)
提出於本站「法庭板」之申訴案經受理後,若本站認有請當事人辯論之必要,得將案件於
「辯論庭看板」(Court1)開啟辯論程序。
若同時有第二件需要辯論之案件,本站將開設「辯論二庭看板」(Court2)。第三件
以上者,依此類推。
第二十一條(說明及舉證義務)
開啟辯論程序之案件,當事人須依本站之要求提出相關說明及證據,未於期限內提出者,
自行承擔其不利益。
第二十二條(請求調查證據)
當事人得於辯論程序中,請求本站調查前條以外對己有利之證據,除本站認定與案件
無關外,本站將予以調查。
組務認為該站規第二十二條係指對於站內「法庭板」的規範,而非指組務板。
二、目前組務板因檢舉人對板主判決不服而上訴的案件繁多,即使認定為 [速審]
案件,執行上亦因案件過多而無法達到「速審」的效果。
應以「依提出申訴時間的先後」為處理的原則,「短期性水桶,使用者需即時
達到救濟效果」以及「七日內需申請增加退文記錄」為處理的例外。
若原檢舉人對板主的判決不服,可寄信請板主提供遭檢舉的原文,保全證據。
若組務更改判決,遭處分之使用者亦可依相關證據提出申訴。
※ 引述《hateOnas (你好嗎 找到你的幸福了嗎)》之銘言:
: 在此建議 如果有案件需要小組長調查資源回收桶的話
: 因為一般案件有時候會等兩個多月才調查
: 此時資源回收桶裡面已經沒有資料了
: 資源回收桶相關案件 是不是可以列入 速審規定裡面
: 或是依照站規
: 第二十二條(請求調查證據)
: 當事人得於辯論程序中,請求本站調查前條以外對己有利之證據,除本站認定與案件
: 無關外,本站將予以調查。
: 請板主群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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