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Womentalk版板主GoodElephant之判決

作者: lturtsamuel (港都都教授)   2016-04-16 17:14:42
 申訴人: lturtsamuel
案件類別: 一般
看板板名:Womentalk
被申訴人:GoodElephant
申訴訴求:取消水桶並記警告一支
申訴內容:遭判人身攻擊水桶30d
首先,在判決之前,檢舉當事人已於檢舉文中與本人和解
本案件自始至終都不應受理
以下為至底檢舉區中的推文
推 lturtsamuel: 好啦 我講話有點衝 但我每天被人嗆滾回八卦 滾去C洽 04/12 22:11
→ lturtsamuel: 如果一個一個檢舉 女版會大洗牌喔 要不要試試 04/12 22:12
→ sylviebear: 沒事,我只是不喜歡滾而已。希望你也不用滾(握手 04/12 22:16
推 lturtsamuel: >/////< 可是我喜歡滾滾 我的偶像 04/12 22:16
噓 lturtsamuel: 話說你那篇有一堆更值得檢舉的吧@@ 04/12 22:19
→ lturtsamuel: 按到噓= = 04/12 22:19
即便沒有這段和解,我亦有充分理由確信,版上標準並未將「滾去FB」視為人身攻擊
理由有二
一、 GoodElephant版主曾在本人的文章 #1MwN4I8M (WomenTalk) 做出如下噓文
作者 lturtsamuel (港都都教授) 看板 WomenTalk
標題 [難過] 被水桶錯過版主選舉QQ
時間 Wed Mar 16 22:43:27 2016
噓 GoodElephant: 滾喇 滾去唸你的台大 叭叭 03/16 22:45
若是一般板友也罷
但GoodElephant此時已身為版主候選人,其言行應可作為上任後判案的標準
不到一個月的時間,標準變化如此劇烈,豈不令人無所適從?
二、我已去信兩位新任版主,皆表明她們會判未達標準
因此也鼓勵我申訴
兩位版主皆是高票當選,其說法作為版風的參考,應不為過。
GoodElephant板主主張是綜合我每段推文作出判決,以下是水桶公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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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案子我想了很久
因為我真的很不喜歡一堆看不爽就要把人趕出這裡的言論
感覺有像是小圈圈圍著陌生人排擠的感覺
原文為中規中矩的討論健保相關制度
也並非什麼不正經討噓的文章
自然我的線也就拉得比較高
其實我當天本來也想回文
說什麼回國用一兩次健保很浪費的言論
個人覺得那些每天跑醫院的老人反而更....扯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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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並非是「看某人不爽要把人排擠出去」的心態,更沒有所謂小圈圈
而是認真的跟原po進行辯論
但這些和「人身攻擊」成立與否一點關聯都沒有
揣測我的心態本來就不該是版主的工作。
「人身攻擊」定義十分明確,應以使用的措辭為依歸
而非先將文章分為「中規中矩的討論」或「討噓文章」,然後採用兩套標準。
儘管我認為心證的元素不該納入判案的考量
但為求詳盡,以下還是說明我推文的用意
→ lturtsamuel: 原來還沒吵完啊 告訴你啦 健保名叫保險 稍微了解一下 04/12 02:53
→ lturtsamuel: 就知道這哪算保險啊 你這種付了保費能爽用的心態 正 04/12 02:53
→ lturtsamuel: 代表沒有意識到這件事 04/12 02:54
→ lturtsamuel: 當然這主要是制度的漏洞 但你爽鑽制度漏洞 我爽罵你 04/12 02:54
→ lturtsamuel: 互相而已。 04/12 02:54
這邊的 "我爽罵你" 並非意指我在針對原po
而是敘述一個一般性的道理:
制度的漏洞無法用法規制止,所以更需要輿論的力量
你鑽制度的漏洞是你的自由,批評你也是我的自由
否則鑽制度漏洞卻毫代價,未免太便宜了
這裡仍使用箭頭而非噓文,正因為我是在闡述一個主張
版主將此段文字視為指定人稱,我認為是不恰當的
因我只是在敘述大家有批評的權利。我甚至沒有實際做出批評的動作。
事實上,這段推文也不再原po的檢舉範圍內,和下一段的邏輯是無關的。
經過一段其他推文,我認為原po並沒有想要釐清健保的制度漏洞
只是想要大家同仇敵愾幫她出氣
於是我留下以下噓文
噓 lturtsamuel: 你這樣得了便宜還賣乖好嗎? 04/12 03:13
→ lturtsamuel: 看你種種回應 你根本不想釐清事實 只是想要我說挖好 04/12 03:13
→ lturtsamuel: 可憐喔 拍拍喔 惜惜喔 那給你個建議 滾去FB 04/12 03:14
此處的"滾",並非由於原po使用健保
而是由於原po與某些推文將網友皆評為「現實生活失敗者」、「魯蛇」
既然抱持這種心態,何苦上來問這些魯蛇的意見?
所以才做出這段噓文。
我不會說我沒有指名,確實我第二段噓文就是對原po說的
版主根本不用引第一段來佐證
但即便我指名,若無謾罵之事實,人身攻擊自然不成立。
以上是本人的答辯
GoodElephant版主一人獨斷時期所判下的爭議案件,遠不只如此
希望組長明察。
作者: Birthday5566 (生日5566)   2016-04-16 17:24:00
作者: momoispig (momo不是豬)   2016-04-16 17:25:00
以後滾也變禁字ㄋㄇ OuO
作者: lturtsamuel (港都都教授)   2016-04-16 17:30:00
我有需要把至底檢舉區跟我之前被噓的文章轉來嗎?
作者: momoispig (momo不是豬)   2016-04-16 17:34:00
可ㄅ 可當證據都可轉ㄅ
作者: balahaha (小妹哥)   2016-04-16 17:43:00
你怎麼還被桶了 原po不是不追究了,板主幫追究的意思嗎.....
作者: GoodElephant (翊今寶寶,說你好。)   2016-04-16 18:06:00
我是覺得有檢舉就得受案 達成和解乃輕重之衡量罷了我當然不是只看單字 如果你要抓著單字打就太瞎了我是看上下文 回信也都有解釋過了 說我在考慮你也來那我一切都依法行政摟
作者: lturtsamuel (港都都教授)   2016-04-16 18:09:00
誰知道你考慮多久 三天考慮兩個案件 很難嗎? 誰知道你是不是想拖到我不能申訴?更正 四天
作者: GoodElephant (翊今寶寶,說你好。)   2016-04-16 18:12:00
依法行政回信呀QQ最後一封回信還是在今天 我都照走瞜 那接下來我處理分身不反對吧
作者: lturtsamuel (港都都教授)   2016-04-16 18:21:00
你說不是看我單字 所以就是揣測我推文的用意啊 那我就跟你解釋我的用意了 根本不是你想得如此惡意 何況這些東西 檢舉人沒說 我也沒說 你何必自己揣測?回到措辭的層面考量不是簡單多了?
作者: GoodElephant (翊今寶寶,說你好。)   2016-04-16 18:24:00
我覺得你這樣解釋太牽強了 所以才跟你說我在想想想辦法說服我 就跟每個引戰的解釋有的很扯我也不鳥
作者: lturtsamuel (港都都教授)   2016-04-16 18:27:00
我言盡於此 要解釋動機永遠解釋不完 但你看看板上跟這裡的風向 也能看出誰的推論比較站得住腳
作者: balahaha (小妹哥)   2016-04-16 18:28:00
我只能說 謾罵是告訴乃論 當事人撤消了你把他當公訴來用
作者: GoodElephant (翊今寶寶,說你好。)   2016-04-16 18:31:00
我認為那不叫撤銷呀 是你們跟他說那樣算惡意檢舉吧
作者: lturtsamuel (港都都教授)   2016-04-16 18:31:00
"希望你也不用滾" 不就是希望你不用被水桶之意?
作者: balahaha (小妹哥)   2016-04-16 18:32:00
因為他自己也沒發現檢舉錯了 你有看他後來推文嗎
作者: GoodElephant (翊今寶寶,說你好。)   2016-04-16 18:32:00
反正我是我有看到我就受案 我只支持自己認為對的事
作者: momoispig (momo不是豬)   2016-04-16 18:33:00
你是當事人喔?
作者: lturtsamuel (港都都教授)   2016-04-16 18:33:00
你到底怎麼生出這些當事人也沒說過的話?當事人: 我只是討厭滾這個字而已
作者: GoodElephant (翊今寶寶,說你好。)   2016-04-16 18:34:00
達成和解跟撤銷是兩回事 總之我也酌量判刑了
作者: lturtsamuel (港都都教授)   2016-04-16 18:35:00
酌量什麼? 6個月變1個月? 板規哪裡可以讓你桶6個月的你以為我會跟那些被你超級心證桶6個月的人一樣 傻傻的不說話?
作者: GoodElephant (翊今寶寶,說你好。)   2016-04-16 18:37:00
作者: balahaha (小妹哥)   2016-04-16 18:40:00
作者: kasion (彩色猴子)   2016-04-16 18:50:00
好恐怖喔 告訴乃論可以代為處理QAQ
作者: lturtsamuel (港都都教授)   2016-04-16 18:56:00
反正 檢舉人說的話 你不想看 檢舉人沒說的話 你硬是要自行解釋
作者: balahaha (小妹哥)   2016-04-16 18:57:00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6-04-16 18:59:00
大象幾時要水桶自己
作者: lovechen239 (希望之星總召-乳肥宅♥)   2016-04-16 19:04:00
彩猴你不懂喇,他在行使刑訴的指定代訴權喇,只是他指定他自己而已喇法條給你參考一下:刑訴236條
作者: kasion (彩色猴子)   2016-04-16 19:10:00
我去翻翻 討厭刑事訴訟
作者: lovechen239 (希望之星總召-乳肥宅♥)   2016-04-16 19:12:00
超貼心的,沒人聲請就幫忙指定,這種板主哪裡找,超
作者: Qmmmm5566 (神蟲五六兒)   2016-04-16 19:12:00
個人淺見 跟檢舉你的人沒關係 他就是想桶你而已 拍拍
作者: Birthday5566 (生日5566)   2016-04-16 19:14:00
第236條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還有個第236-1條 跟第236-2條 看不懂 求解說
作者: shukevin (被毀容的武大郎)   2016-04-16 19:41:00
看到另外兩個板主也不認同他,一下子忽然了解為什麼搞了
作者: kasion (彩色猴子)   2016-04-16 19:41:00
乳肥宅在那邊 我真的討厭刑訴= = 每次同學都在反串
作者: moumoon5566 (廢文果實能力者)   2016-04-16 19:42:00
寶寶等等野要申訴了
作者: shukevin (被毀容的武大郎)   2016-04-16 19:48:00
當事人不追究也一樣要罰,這不是皇帝,是上帝用雷劈人的概念
作者: bsb0331 (我是香肥宅)   2016-04-16 19:54:00
寶寶起床ㄋ
作者: shou0823 (↗沉默a大多數↙)   2016-04-16 20:11:00
支持
作者: lovechen239 (希望之星總召-乳肥宅♥)   2016-04-16 20:12:00
可惡我後悔沒好好唸刑訴,我現在工作刑訴公務員法用很大,我難過
作者: kasion (彩色猴子)   2016-04-16 20:16:00
UCCU
作者: jameshcm (億載金城‧武)   2016-04-16 20:29:00
拜託板主上任行使職權前,先熟讀板規好嗎?板規6明明只有"刪文或30天或以上"結果做出7日裁決板規16C問卷文一天該板限一篇,同天第二篇以上還能同意?你們要主觀裁量板規1、2、7就算了,上面這種沒有爭議的也要超越板規,另行裁決嗎?
作者: lturtsamuel (港都都教授)   2016-04-16 20:38:00
大哥我同意你 可是你回錯文了 不 是回錯版了...
作者: jameshcm (億載金城‧武)   2016-04-16 20:42:00
抱歉,可刪除我的推文....是看到上面舉例所以順便提
作者: angelgirl13 (火鍋少女13♥)   2016-04-16 22:08:00
我睡醒了!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6-04-16 22:25:00
刑訴什麼碗糕的看一遍忘一遍
作者: claymath (輪迴的印記 藏在我眉宇)   2016-04-17 00:11:00
哇塞 大象判決超越板規存在耶 超棒啊
作者: seabox (歐陽盒盒)   2016-04-17 00:31:00
盒盒 之前超越板規 滿頭包
作者: GoodElephant (翊今寶寶,說你好。)   2016-04-17 00:37:00
1.我覺得是依法行政呀2.舊的檢舉區還在 取消置底換人開而已
作者: Skydier (噫!)   2016-04-17 01:05:00
盒盒給我B嘴~~
作者: shukevin (被毀容的武大郎)   2016-04-17 09:24:00
有想過為什麼要換人開嗎?三人做一個專題,兩人跑去另外開,要是想想箇中原因,不禁悲從中來,令人鼻酸
作者: skyhigh8988 (將臣)   2016-04-18 01:43:00
滾啦滾啦八卦有開花 女版有大象
作者: hongou (我真的好帥= =)   2016-04-18 11:25:00
支持 還充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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