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6-09-11 07:02:46判決
維持原判
理由
使用者使用手機APP或任何方式登錄,責任本應自負。
使用手機發文產生之違規並非版主應考量寬容之原因之一
註:
本案使甪者,另案檢舉板主劣退水桶未發文公告,失職部份。
檢視資源回收桶內,無板主發文公告、無劣退修正標題、查無置底推文
http://imgur.com/a/vEqd2
請板主提供本案公告方式及位置。
依代管期間組規
十、為明申訴責任,本小組內版主對使用者之處份(水桶、警告、刪文、劣退等)均
應公告,然公告方式不以發文為限,蓋如劣退註記,置底推文等方式均可。
以利使用者申訴時可供查詢。(如版規原無公告習慣,請自本作法修訂後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