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TRANSFORMER8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6-09-11 07:02:46
判決
維持原判
理由
使用者使用手機APP或任何方式登錄,責任本應自負。
使用手機發文產生之違規並非版主應考量寬容之原因之一
註:
本案使甪者,另案檢舉板主劣退水桶未發文公告,失職部份。
檢視資源回收桶內,無板主發文公告、無劣退修正標題、查無置底推文
http://imgur.com/a/vEqd2
請板主提供本案公告方式及位置。
依代管期間組規
十、為明申訴責任,本小組內版主對使用者之處份(水桶、警告、刪文、劣退等)均
應公告,然公告方式不以發文為限,蓋如劣退註記,置底推文等方式均可。
以利使用者申訴時可供查詢。(如版規原無公告習慣,請自本作法修訂後開始實施)
作者: obov (來噓蒼真)   2016-09-11 08:26:00
哈哈 換哀鳳喇哈哈
作者: transformer8 (金剛變形)   2016-09-11 09:16:00
請問版主,我是否可以提供該版版規供您參考?"手動置底"我的狀況並不符合手動置底是以不斷發文讓文章置於底部,使大家看到唯,我的文章並無此做法,且我相隔時間不到1分鐘可否請小組長審慎重審?我能理解小組長的做法,但這樣是否應該將此規定編入版規不然便是灰色地帶我知道引之有據,不過我並非"不斷發表"使我文章置於版上最底部,這種情況其實應可考量吧,版主卻用傲慢形式回文嘲諷版友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6-09-11 11:43:00
可考量與否,在於板主,小組就單純依板規及行為而定
作者: transformer8 (金剛變形)   2016-09-11 22:09:00
所以請教這塊是自由心證嗎?板規並無寫不可刪除重發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6-09-11 22:42:00
1.即不管有沒有刪除前文,繼而不斷的發表新文章2.三日內
作者: DenTisGirl (殫題思 女_)   2016-09-12 01:17:00
別跟板規過不去
作者: transformer8 (金剛變形)   2016-09-15 00:04:00
請問小組長 她並沒有要理你沒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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