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TalkandChat (啃瓜子聊天) 組規

作者: steve1121 (o'.'o)   2016-10-01 20:01:44
TalkandChat (啃瓜子聊天) 組規
第一章  總則
第 1條  本組為生活娛樂館群組所轄之啃瓜子聊天小組,為規範組內所轄之看板及板
     主所屬相關事務,特制定本規。
第 2條  本小組組規未盡事宜,由生活娛樂館群組組規和站規規範之。
第二章  看板相關
第 3條  申請新板需依群組組規規定,進行連署後於本組提出申請。看板性質變動則
     需檢附申請理由,提出申請。
第三章  申訴相關
第 4條 受板主處分者或關於特定個人權利之檢舉得於本組提出申訴,申訴需檢附以
下文件,檢附要件缺少者,將行通知,未於通知時效內補齊者,得不受理申
訴:
     一、被處分文章備份,或關於特定個人權利檢舉之相關文章。
     二、板主公告(關於特定個人權利之檢舉可免附)。
     三、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第 5條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未與板主溝通即逕行申訴者,除不予受理申訴
     外,處禁言7日。
     板主超過72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板主未回應達72小時即申訴
     ,視為「未與板主溝通」,除案件不受理外,處禁言7日。
第 6條  遭退文處分者,若自消退文記錄,組務將不受理退文部份申訴。
第 7條  申訴相關證據,請於轉錄至組務板後,以大T更改文章標題,格式如下:
     [申訴] 不服L_TalkandCha板主steve1121禁言處分
[證01] 不服L_TalkandCha板主steve1121禁言處分(原文)
[證02] 不服L_TalkandCha板主steve1121禁言處分(公告)
[證03] 不服L_TalkandCha板主steve1121禁言處分(信件)
01為原文,02為處分公告,之後為溝通文件,格式不符得不受理。
第 8條  勝訴者,請板主對於當事人之禁言予以公告撤銷,退文則至 ID_Problem 板
     申請消除。
第四章  檢舉相關
第 9條 本組僅受理板主之行為檢舉,不受理看板違規檢舉。檢舉需檢附以下文件,
檢附要件缺少者,將行通知,未於通知時效內補齊者,得不受理檢舉。
一、證明文章。
     二、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板主有明顯違反站規、群組規、組規之事證的檢舉得免附溝通記錄。
第10條  板主有明顯違反站規、群組規、組規之事證的案件得不經溝通程序進行檢舉
     。其他檢舉案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未與板主溝通即逕行檢舉者,除不予受
     理檢舉外,處禁言7日。
  板主超過72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檢舉。板主未回應達72小時即上訴
      ,視為「未與板主溝通」,除案件不受理外,處禁言7日。
第11條  檢舉案相關附件,請於轉錄至組務板後,以大T更改文章標題,格式如下,
     [檢舉] L_TalkandCha板主steve1121失職
[附01] L_TalkandCha板主steve1121失職
[附02] L_TalkandCha板主steve1121失職
01為原文或無原文,之後為溝通文件,格式不符得不受理。
第五章  文件相關
第12條  檢附文件需由當事者或板主轉錄至本組做為判決依據(如涉個資可寄給組務
     ),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或轉錄之檢附
     文件經編輯者,視為無效。
     若經小組長查閱,有偽造證據者,將給予退文並禁言90日。
第六章  不受理案件
第13條  本組不受理以下情形案件:
     一、超過30日之處分案(以處分時計)。
     二、超過30日違規案件(以發生時計)。
     三、跳板IP案件。
第14條 於組務板 L_TalkandCha 喪失發文權限者,欲申訴者請寄信給小組長,由小
     組長代為轉錄。
第七章  判決相關
第15條  溝通或答辯時請注意語氣(含推文、信件、水球),同時請注意應就案件之
     事項主體究論, 而非左右言他毫不及意。如有上述情事,組務得請當事人注
     意,必要時得警告。
第16條  小組長對於案情內容,若當下即能判定(如明顯違規、或板主明顯失當)將
     直接判定。若該案無法立即判定,將請當事人在組務通知後,至組務板說明
     。
第17條  對於判決結果發表後,給予鎖文處理。兩造皆不得再繼續針對原案件爭論不
     休,違者將給予刪除或退文處分。組務定案判決後除判決!文標記,檢舉文
     章S標記。
第八章  板主相關
第18條 新增板主除需符合生活娛樂館群組規制定資格,亦需擁有該板發文資格,資
     格不符者不予上任。
第19條 無板主看板,由小組長辦理遴選,或依生活娛樂館組規於 LifeNewboard 進
     行連署,而後於本組提出申請新增板主。
第20條 有板主看板,新任板主產生方式若為板上選舉結果,需將票數統計等文件一
     併附上。若為直接推薦上任,則需大體說明推薦緣由等,並由所有板主推文
     附議後方能上任。
第21條 板主失職或違反相關規定,組務得依情節給予以下處分,警告二次將予以解
     職,警告有效期限為一年。
一、告誡。
二、停權。
三、警告。
四、撤職。
第22條 對於組務案件,板主需義務提供當事人案情相關文件,若無特殊理由不供提
     者,組務得視情況給予處分。
第23條 板主若超過7日不克上線管板,需於本組發文通知組務,唯請假日期不得超
     過30日,且組務得視情況駁回請假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完成
     請假程序,超過7日未上線且未請假並已影響板務運作,將記予失職警告乙
     次。
第24條 板主請辭須由當事人於本組提出申請,若小組長認為為一時衝動,將寫信予
     以慰留,申請無誤則予以卸任。
第25條 罷免板主需依照群組組規規定,提出罷免連署。
第26條 禁止板主未經原作者同意以任何形式轉錄隱板/權限板文章,違規板主一經
     舉證確實,立即撤職並褫奪於本組內任板主之權。(註:因上訴或行政討論
     需要之轉錄,不在此限。)
第27條 板主不可煽動使用者集眾,造成看板混亂之事。凡經看板警察局判定違反「
     聚眾擾亂秩序」成立,將取消板主資格並且一年內不得申請擔任組內任何看
     板板主。
第九章  其他
第28條 連署(包含新增看板、板主及相關罷免等)審核標準:無論贊成方或反對方
     ,請確實填寫連署理由,僅填寫「支持」、「贊成」、「幫推」…等,語意
     不明或無關連署宗旨者,視為無效票。
第29條  本規得隨時視情況刪補修改,但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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