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XXXXGAY/maxxsu/gxu04濫權退文

作者: tomdeng (花生TOM圓)   2016-10-04 10:01:35
 申訴人:tomdeng
案件類別: 一般/速件 (速件資格請參閱組務板規)
看板板名:Women_Picket
被申訴人:XXXXGAY/maxxsu/gxu04
申訴訴求:
撤銷濫權退文
XXXXGAY 應警告一次
maxxsu/gxu04 應口頭警告一次
申訴內容:
根據Women_Picket臨時板規 見[證01]
「非版務文被刪除再犯者,水桶一個月,持續惡意鬧版可併退文。」
該條文解釋為
第1項:非版務文被刪除→初犯
第2項:再犯者,水桶一個月→再犯
第3項:持續惡意鬧版可併退文。→同一人多次犯
申訴人僅一次觸犯板規之行為 見[證02]
被申訴人XXXXGAY逕自將其他非申訴人所為之文章 見[證03]
皆視為申訴人所為 以第3項處理之
申訴人向其申訴後 被申訴人XXXXGAY竟回答 見[證04]
「由於匿名模式下版主群無法得知你是否為初犯或開分身鬧板」
板主竟然在無法得知 且無證據的狀況下 逕自以最重的處罰處分之
申訴人於站內信告之 匿名管理編號 (同一人號碼會一樣)
被申訴人XXXXGAY竟回答 見[證05]
「很抱歉,版主群沒有觀看匿名文章的權限,
即使刪除至資源回收桶後也無法查詢,」
既然如此 為何執行板務前不先查詢文章資訊 被申訴人XXXXGAY
已多次當過群組內八卦板板主 應對該板檢舉板的匿名操作熟悉
不可因其自身疏失而便宜行事 將不是申訴人所犯之事 誣其所犯
從組務板過往的文章得知 被申訴人XXXXGAY 從2012年就有被申訴記錄
至少可推算在群組擔任板主之職有近四年經驗
如今卻仍犯下在無法得知且無證據的狀況下 逕自以最重的處罰處分之行為
實證明其濫權習慣未改 小組應予以警告以上之處分
被申訴人maxxsu/gxu04 由[證03] 僅需負附屬之責
小組應予以口頭警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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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轉錄時請不要改變文章標題,轉錄後再使用大T變更文章標題;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註]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未與板主溝通即逕行申訴者,除不予受理申訴外
,處禁言7日。
  
[註] 受板主處分者得於本組提出申訴,申訴需檢附以下文件,檢附要件缺少者,將
  行通知,未於通知時效內補齊者,得不受理申訴:
  [證01]一、被處分文章備份。
  [證02]二、板主公告。
  [證03]三、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作者: XXXXGAY (OL打雜小妹)   2016-10-04 10:29:00
你幹嘛排擠LLsolo?
作者: tomdeng (花生TOM圓)   2016-10-04 11:03:00
從屬名可見沒有LLsolo的參與 如果有LLsolo的參與討論 就
作者: DenTisGirl (殫題思 女_)   2016-10-04 11:04:00
哈哈 釣出來了
作者: tomdeng (花生TOM圓)   2016-10-04 11:04:00
不會有這種荒腔走板的判定
作者: kaoru119 (我酸故我在)   2016-10-04 12:21:00
第一砲來惹~~~~
作者: shukevin (被毀容的武大郎)   2016-10-05 08:29:00
我一直覺得PTT口頭警告很蠢,是要怎麼口頭?
作者: claymath (輪迴的印記 藏在我眉宇)   2016-10-05 11:04:00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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