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帳] 多重帳號查詢 As105-K001

作者: kasion (彩色猴子)   2016-11-01 01:31:58
I.申請項目:多重分身查詢
II.申請看板:Gossiping
III.申請板主:kasion
IV.查詢帳號:kissinwang、EZyou
V.申請原因:分身超貼
板規:
‧ 每日發文(含回文)額度,不得超過五篇。其中:
1.問卦不得超過二篇
2.新聞不得超過一篇
3.FB不得超過一篇
4.轉錄不得超過一篇
因任何原因自刪、被板主刪除或分身張貼,皆視同使用額度。
每超貼一篇水桶一個月,兩篇給予水桶兩個月,依此類推。
VI.相同ip證據:
《ID暱稱》EZyou (===★追夢人★===) 《經濟狀況》普通
《登入次數》676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582 篇 (退:0)
《目前動態》看板列表 《私人信箱》最近無新信件
《上次上站》10/31/2016 13:20:13 Mon 《上次故鄉》123.204.50.205
《 五子棋 》 0 勝 0 敗 0 和 《象棋戰績》 0 勝 0 敗 0 和
《ID暱稱》kissinwang (★來自星星的兔子★)《經濟狀況》小康
《登入次數》3159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2797 篇 (退:0)
《目前動態》看板列表 《私人信箱》最近無新信件
《上次上站》10/31/2016 11:47:37 Mon 《上次故鄉》123.204.50.205
《 五子棋 》 3 勝 2 敗 0 和 《象棋戰績》 1 勝 0 敗 0 和
VII.違規紀錄:
10/31 kissinwang □ [FB] 攝扁正義麵包哥逃漏j睡嗎?…(Gossiping)
作者 kissinwang (★來自星星的兔子★)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FB] 攝扁正義麵包哥逃漏j睡嗎?(已檢舉)
時間 Mon Oct 31 13:18:5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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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卦點說明:寫了一堆屁話,很長,底下等等只放重點,其他相關圖片,『懶人包』請
點進 FB 內進行閱讀 觀看~~~
FB連結:http://0rz.tw/vO9CE
FB內容:(重點)
http://0rz.tw/XxEdb
於此網址 輸入其 『工作室』地址:高雄市鳳山區自強二路190巷29號
(查無資料)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3W1_3
於此網址 輸入其 『工作室』地址:高雄市鳳山區自強二路190巷29號
(查無資料)
商業登記法
第 3 條 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業。
第 32 條 違反第三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
月連續處罰。
高雄市請直接打1999 即可! (這我沒撥,誰無聊自己撥XD)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5 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第 46 條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五百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三、使用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
第 51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 07 711-9522 如有違反事項,歡迎『正義人士』檢舉!
(我剛剛已經進行『具名』檢舉了!),我不知道會不會因為他有『黨證』就查無不法!
反正臺灣的法律只用來處罰守法的人和沒有黨證的人.......我也習慣了,我還要靠北一
篇!要告中華民國政府!正坐等罰單來!~~>跟最近本粉絲團吵得放假問題相關........
10/31 EZyou □ [FB] 攝扁正義麵包哥逃漏稅嗎?(…(Gossiping)
作者 EZyou (===★追夢人★===)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FB] 攝扁正義麵包哥逃漏稅嗎?(已檢舉)
時間 Mon Oct 31 13:21:0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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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卦點說明:寫了一堆屁話,很長,底下等等只放重點,其他相關圖片,『懶人包』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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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內容:(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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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此網址 輸入其 『工作室』地址:高雄市鳳山區自強二路190巷29號
(查無資料)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3W1_3
於此網址 輸入其 『工作室』地址:高雄市鳳山區自強二路190巷29號
(查無資料)
商業登記法
第 3 條 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業。
第 32 條 違反第三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
月連續處罰。
高雄市請直接打1999 即可! (這我沒撥,誰無聊自己撥XD)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5 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第 46 條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五百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三、使用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
第 51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 07 711-9522 如有違反事項,歡迎『正義人士』檢舉!
(我剛剛已經進行『具名』檢舉了!),我不知道會不會因為他有『黨證』就查無不法!
反正臺灣的法律只用來處罰守法的人和沒有黨證的人.......我也習慣了,我還要靠北一
篇!要告中華民國政府!正坐等罰單來!~~>跟最近本粉絲團吵得放假問題相關........
VIII.帳號資訊:
同上 6. 所附資訊
IX.發文記錄:
同上 7. 所附資訊
作者: kissinwang (★來自星星的兔子★)   2016-11-01 01:57:00
就同一人阿~EZyou 迨w於推文表示 貼錯了
作者: Bignana (鳳燄凌秀翼掩北天)   2016-11-04 10:28:00
已送至帳號部#1O70Jt3b (L_Talkand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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