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4][問卦] 同婚直接改民法通姦罪怎麼推定?

作者: staff23 (筆名蘇溫永(星星送行者))   2016-11-24 01:54:04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OCnqUYw ]
作者: microXD (XD)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問卦] 同婚直接改民法通姦罪怎麼推定?
時間: Tue Nov 22 00:13:16 2016
同婚直接改民法通姦罪怎麼推定?
舉個例子lesbian通姦罪要怎麼認定!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通姦改性交好了,lesbian觸犯刑法239條要怎麼推定,找不到套子通通無罪啦
修民法之後就好像就不可能讓通姦罪存在,通姦改性交好了如何推定lesbian性交,現行
實務上找到衛生紙沒找到套子也只要說對方擦過的再拿來擦,這種理由法官也會採信
「通姦」,實務普遍認為,必須雙方性器官有接觸才算,如果只是口交、愛撫等,都不成
立通姦罪。(少部分法官則認為通姦的定義應該和「性交」等同,只要以性器官或性器官
以外身體部位、物品,進入或接觸他人之性器官、肛門或口腔都算,而且社會大眾觀念認
為口交也侵犯夫妻互負忠誠義務,應構成通姦罪),因此在刑法無罪推定原則下,法院在
認定行為人有為通姦、相姦行為,必須證明有婚姻關係外之「性行為發生」,若依行為人
之陳述,或是通訊資料等等最多都只能證明其與他人之配偶間曾有擁抱、接吻、撫摸之行
為,而無從確實認定有無性交之事實,法院則應須嚴格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不能以間接事
證自己推斷或臆測其等間必有性交之情,而定行為人的罪。
若照現行提案版本,改民法之後廢除通姦罪好像勢在必行,因為女同志的通姦難以認定,

要再傳一些騙人說貼了!歷年民調不讚成廢除的都佔壓倒性多數
通姦罪一廢 民事更難告…檢察單位完全無法介入偵辦,你可能還沒採證到就被告侵入住
宅,防礙秘密了,本還來就難舉證的東西,打民事訴訟求償的難度又更高了,不只民事求
償的官司可能輸掉,離婚訴訟法院也可能判決不準離婚
講白了直接改民法通姦罪的廢除好像勢不可擋,歷年民調反對廢除的都佔壓倒性多數,多
數人都是正面看待同性婚姻的,但直接改民法絕對會影響到異性戀,許多嚴肅看待這議題
的人,並非不友善不尊重同志,而是希望能理性務實的討論,使決策更周延,無關同情與
否,
就法論法。上街的人有部分也是支持同婚的但反對直接改民法希望制定同性伴侶法,不要
扯到藍綠,民進黨內也有不同聲音的,要朕意即黨意恢復集權嗎!
過去曾支持「通姦除罪化」的晚晴協會常務監事紀冠伶,近年改變想法反對除罪,「我看
到元配一夕暴瘦,心理創傷不亞於被性侵。」紀冠伶表示,通姦帶來的傷害不只是夫妻間
的問題,而是整個家庭的問題,通姦罪中確實是有「受害者」的,「難道我們不該透過刑
法制裁加害者嗎?」
晚晴協會常務監事兼義務律師紀冠伶說,她曾辦過無數丈夫外遇劈腿,造成家庭破碎、原
配身心受創、孩童心理留下陰影的通姦案件,如果廢除通姦罪的刑事制裁,恐怕連金錢補
償也拿不到。紀冠伶認為,通姦罪對很多婦女而言是一種保障與精神上的支柱,也是家庭
維護的重要依據。
最高檢察官朱富美呼籲,政府修法應避免「知識分子的優越感」,對很多基層民眾而言,
婚姻不一定要有「愛」,不一定要「很神聖」,只要能維持「一夫一妻制」就好,因此通
姦罪的存在是必要的。
「有人認為婚姻不應以刑法約束,否則降低婚姻的神聖性,但我認為這是知識份子的美好
想像。」高檢署檢察官朱富美指出,對大多數家庭而言,維繫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是家庭
的基本概念,愛情與性反而不是婚姻的存在要件。「南部一名拾荒老翁的智障妻子因多次
與他人性交,最後得以依通姦罪來保護妻子、維持婚姻。」朱富美說,台灣並沒有如歐美
國家的性開放風氣,故用通姦罪來維持婚姻與社會的正義性仍屬必要,且具預防功能。
朱富美強調,很多民眾的婚姻制度,就是要靠法律來維持,通姦罪絕不可廢。一名女律師
上台發言時更質疑,支持「通姦除罪化」的背後動機,不外乎就是性自主、性解放,「這
樣對國家真的是件好事嗎?」
大法官釋憲後也認為通姦罪有維持家庭秩序的必要性
警察大學行政學警察系教授許福生則指出,根據兩次通姦除罪化的民調統計,分別有8成
和7成2的民眾認為要維持通姦罪
歷年的民調也是反對廢除通姦罪遠高於讚成,而伴侶盟歷年來的主張則是廢除通姦罪,主
張性自主、性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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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套用現行民法,等於是我們社會立了一到高牆阻止gay或lesbian回到異性戀的可
能,因為現行的民法若不是雙方合議離婚需打離婚訴訟,須符合特定事由始得訴請離婚,
法院可能判決不準離婚或是要愛上異性的同志除了本來就要付出的贍養費外另外給付高額
精神賠償。
看看民法特定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
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
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
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
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各國同性婚姻來看,雙方關係的解消(dissolution)沒有一部法律是像台灣民法一樣定
需要雙方的合議
以法國、德國與英國伴侶制度來看,法國伴侶關係的結束方式與多元
成家草案裡之規定十分相近,伴侶可以雙方合意或單方結束關係,而後續
的權利義務依照彼此當初約定處理。
德國與英國則是符合一定情形時(如德國分居達一年且無法期待關係
繼續、英國分居達五年),可以向法院請求結束伴侶關係;關係結束後,
德國與英國皆設計有贍養費與伴侶退休年金分配的請求權利。
有人說同志是天生,立一道牆阻止他們返回異性戀很好阿!
這樣做有什麼好處
1. 在關係無法繼續維持時,提供較好的退場機制:現行婚姻制度下,
除兩願離婚及調解離婚外,依民法規定,原則上須符合特定事由始
得訴請離婚,造成婚姻常在雙方十分不堪的狀況下收場。若在伴侶
制中得由單方解消關係,即可在關係已難以維持時結束。
2.使伴侶積極面對與經營關係,重新思考關係的意義:單方解消制度的存在,
或許更能迫使伴侶面對彼此遭遇到之問題,積極經營雙方關係,亦重新思考關係的價值
與意義,而非以法律規範作為逃避問題之方式,並以制度束縛彼此。
3. 成本低且程序簡單,可能未經深思熟慮:解消程序成本低,不排除
伴侶可能一時衝動、未深思熟慮提出解消,在制度上或許可以有猶
豫期或其他程序設計作為緩衝,並加強他方收到通知的確認義務。
但許多案例顯示同性戀與異性戀不是完全絕對的,不能完全劃分切開,遇到對的人還是
可能轉為異性戀。最新的研究也顯示同性戀不是天生的
舉兩個例子
摘錄之前新聞
[女造型師今年7月挺身而出,一度背負「想紅、要錢」罵名,但也給了其他受害者勇氣
,接連指控秦偉獸行,昨女造型師得知秦偉被起訴,泣訴:「老天爺終於還我們公道!
」她最近交了男友,對方告白其實6年前在MOMO台工作認識她就喜歡上她,只是她當時
表明是女同志,對方只好放棄,如今閃電在一起,也陪她共度這些日子的煎熬]
台灣性別教育發展協會秘書郭大衛率先表示,他是一個同性戀過來人,但是現在已有異
性戀家庭。他很感謝過去父親態度「中立」沒有特別支持鼓勵他,否則自己現在不知道
會走上什麼路。他說,過去自己有過10個同性伴侶,其中7個只有肉體關係,其他的感
情也僅維持1個月,但是現在與太太結婚半年,感情只有越來越好
最新的研究顯示同性戀不是天生的
參引用文章的第五點
有人會說那就修改民法讓離婚不用雙方合意就好了,想想看父母在你嬰兒時就因產後憂
鬱離婚,讓你生長在單親家庭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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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務部16日意見書
法律具有「普遍性」,若為保障同性戀者的婚姻權益,逕將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中「男
、女、夫、妻、父、母」等兩性用語全面移除,恐因有男有女、有夫有妻係社會多數現
象,而不符立法的普遍性原則。此外,法務部也考量除民法外,其他法律的「夫妻」、
「父母」用語可能也須一併配合修正。
尤美女版本雖未將「夫妻」、 「父母」、「祖父母」等性別用語全面移除,但所謂 「
平等適用」用語,現行法制並無體例,且以「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父母子女權利
義務之規定」為適用範圍,其法律明確性仍有斟酌空間。
法務部重申,民法是以異性戀為基礎制訂,若修改,會連動到很多法令,會涉及112個
法令,356個條文
#不要再拿改972條說貼誤導社會大眾
法務部講的很明白這樣改會混亂
#同性結婚很好阿,大部分人都 持正面看法的,但要有配套措施兼顧兒少平等權及社會公
平正義
部分內容出自
同性伴侶法對比改民法對社會的衝擊Q&A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9570852.A.DD3.html
作者: Rrrxddd (RRXD)   2015-11-22 00:13:00
下面一位
作者: livewater (螢幕比本人帥)   2015-11-22 00:14:00
廢除通姦罪
作者: alcloth (呂布)   2015-11-22 00:14:00
那麼長沒人看
作者: wa88 (DayAndNight)   2015-11-22 00:14:00
特別優於普通
作者: Gallardo   2015-11-22 00:15:00
就變相廢除通姦罪而已 大家都可以當阿基師 吳育昇了
作者: asdfg567 (生存是規則,不是選擇。)   2015-11-22 00:15:00
早該廢 但我沒看 ㄆㄘ
作者: x747 (skate)   2015-11-22 00:15:00
太長了下一篇
作者: yeh67 (雙雙金鷓鴣)   2015-11-22 00:15:00
男不男 女不女 果然萬惡淫為首 道始陰陽 傳統夫妻才是王道
作者: wa88 (DayAndNight)   2015-11-22 00:15:00
間接達成通姦刑除罪化的目標
作者: neoa01 (bravo)   2015-11-22 00:16:00
有夠長的 end 。早該廢了。
作者: yspen (國境之南奇幻旅程)   2015-11-22 00:16:00
有完沒完啊 每篇你都當在寫論文逆?
作者: keepstar (愛是積油‧尚)   2015-11-22 00:16:00
日經文 還是告訴你通姦最原始的定義就是妨礙家庭
作者: y477646 (Y58500)   2015-11-22 00:17:00
好像不結婚就沒這問題一樣
作者: needy (needy)   2015-11-22 00:19:00
你放心 通姦罪5年內一定會廢除 超落後的法律 全世界的先進國家幾乎都通姦除罪了
作者: kageo101 (kageo)   2015-11-22 00:20:00
八卦PO完換女版 P幣真好賺
作者: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15-11-22 00:20:00
婚姻不一定要有愛?難怪有人覺得用錢可以買 呵呵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5-11-22 00:21:00
你在公三小
作者: kolod546 (kolod546)   2015-11-22 00:22:00
還來 每天都發一樣東西 也不縮減一些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5-11-22 00:22:00
你是不知道通姦罪一定要異性的性交才叫做姦嗎
作者: EfiwymsiAros (認真發廢文)   2015-11-22 00:23:00
太長了 END
作者: psyeye520 (genuine520)   2015-11-22 00:23:00
辛苦了
作者: needy (needy)   2015-11-22 00:23:00
通姦罪不管在實務或理論上 已經是一個被討論到爛 幾乎沒存在理由的惡法
作者: giselleii (綠茶)   2015-11-22 00:25:00
很專業,給大推
作者: casman (卡)   2015-11-22 00:26:00
每天都送你紅色
作者: icepet0015 (請別說我宅謝謝)   2015-11-22 00:27:00
甲甲戰完戰T。真的很閒ㄟ
作者: s5347 (Apatite)   2015-11-22 00:34:00
幫補血,最近也在思考的這問題
作者: needy (needy)   2015-11-22 00:35:00
「我看到元配一夕暴瘦,心理創傷不亞於被性侵。」這三小?所以咧?刑法是給你復仇用的喔?刑法的謙抑性懂不懂? 你這篇對通姦罪的理解超級落後 早就被打臉無數次了 通姦罪在實務和理論上早就被認為是超爛法律了 你還傻傻相信通姦罪好棒棒?去google一下現在全球保留通姦罪的都是哪些落後國家好嗎?
作者: EarlyInMay (2000-2007)   2015-11-22 00:36:00
為何penetration才算性行為阿 陽具中心幾點的
作者: needy (needy)   2015-11-22 00:37:00
所以你要用一個"民事很難告"的理由去支持一個漏洞百出的惡法的正當性?我也是罪了
作者: EarlyInMay (2000-2007)   2015-11-22 00:37:00
社會改變法官適用法律的方式也可以改變法詮釋改變就好了的事情誰跟你說ㄧ定要廢法條你理組4 ni
作者: smile053 (新北入山杏奈)   2015-11-22 00:46:00
end 通姦除罪化是指修刑法,民法還在好嗎?另外跟同婚修法兩回事
作者: ssying (限乘辣豬)   2015-11-22 00:59:00
看到這個帳號,我精神又來了~這個帳號在八卦版po了26篇文章,這26篇文章每篇都是反同這個帳號每天閒閒沒事,是不是為了反同而存在?各位可以去womentalk版看看 這個id被打臉多少次了最好笑的是,這個帳號竟然不知民法已修改子女的姓氏夫妻協議之,還說同志婚過了後,同志會為了子女姓氏吵不停……派個有法律知識的出來戰好嗎?寫一堆跟現今民法相左的東西出來……
作者: casman (卡)   2015-11-22 01:14:00
就跟護家萌只反同, 對其他事全不管一樣啊不敢用真實ID講話, 只敢用分身來瞎扯
作者: microXD (XD)   2015-11-22 01:18:00
樓上說我的真實ID是誰,你可以送檢舉快講阿連檢舉都不敢,沒有下限不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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