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2]不服WomenTalk板主gxu04禁言30天處分

作者: unknown (ya)   2016-12-07 14:56:13
※ [本文轉錄自 microXD 信箱]
作者: microXD (XD) 看板: WomenTalk
標題: [新聞] 高院邱忠義:同性婚姻如同廢死一樣複雜
時間: Mon Nov 21 19:01:07 2016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61121/993614/
高院法官邱忠義:同性婚姻如同廢死一樣複雜
邱忠義/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同性婚姻的問題看來和死刑存廢的論戰一樣複雜,這不單單是修改幾條法條即能草草完結
,這種沒有獲得普遍共識的舉動固然可以使同性相愛者獲得一絲安慰,但因為唐突地破壞
長久存在的有序制度,將使有序規範下的親屬與繼承問題變的極為紊亂。
?
適用於多數人的民法親屬、繼承篇三百多條「規範」裡,大多無關愛情,正因為愛情的無
價,所以這檔事根本用不著以法律來「規制」,否則將失去愛情的真諦。簡單的說,法律
制度永遠也別想框住人與人之間的真愛,愛是自由的、愛是沒有界限的,愛壓根兒不必強
要鑽入適用於大多數人的規制裡,外遇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民法只承認一夫一妻,不
是在約束只能愛一個人,而是規制著親屬與繼承的種種歸屬——所以儘管外遇比同性相戀
者多,目前普遍的社會價值觀是:不能納入民法來規範其權利義務。
?
民法絕大多數的內容是具有社會相當性的價值觀,也就是全體群眾長久以來可接受的權利
、義務的集合。婚姻制度的目的也是一樣,我整理一下相關專業人士的爭點:兄妹相愛可
以登記結婚嗎?父女相愛可以登記結婚嗎?阿嬤和孫子相愛可以結婚嗎?人和動物雜交且
相愛可以結婚嗎?類此的其他情形呢?多數人的答案是不行!這違反優生繁衍後代的婚姻
制度目的,也超越了民法所容忍的倫理道德界線,即便他們彼此真愛著而且那麼深深的。
?
重點來了,同性相戀者可以登記結婚?這不能迴避地要抗衡著長久運行有序的前述婚姻制
度的目的,因為那是多數人共同要適用而具有社會相當性的規制。進一步的問題,親兄弟
同性戀可以結婚嗎?親姐妹可以嗎?同性結婚後,若雙性戀之一方因為性需求而和異性為
性行為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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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相戀是身體裡所埋藏著的與生俱來的因子的自然浮現使然,戀人們沒有對不起任何人
,眾人若強要擋拆本來就沒有道理,正視同性相戀的存在並予尊重,才是社會和諧應有的
態度。不過,尊重、接納是指私生活層面,若涉及公領域的制度,亦即現存以優生繁衍後
代及倫理道德為基礎的婚姻制度,似乎要通盤考量前述各種情形是不是也一併要納入民法
來確保?牽涉的問題太複雜了,再強調一次,親屬、繼承是預定給多數人共用的具社會相
當性的規範,所以排除了少數人的情形,以上的近親之愛、外遇等例子,都一一被排除了
,你說殘忍也好,無情也罷,但這實在都因為不在社會可容許的範圍裡。而這和頂客族或
不孕者的情形不同,這兩類情形沒有逾越社會可容許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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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相戀要入法,如同廢除死刑一樣,即便我們私底下都支持,但不能迴避得通過社會相
當性的洗禮,這樣才能確保長久有序,沒有共識的躁進,即便有理,也只會是另一個王安
石的變法。
心得:
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法律具有普遍性,若為了保障同性戀者的婚姻權益,逕將民法親屬
篇及繼承篇中的「男、女、夫、妻、父、母」等兩性用語全面移除,恐因有男有女及有夫
有妻是社會多數現象,而不符立法之普遍性原則,建議不宜全面移除。
而在同性婚姻收養上,邱太三認為,涉及同婚配偶及其子女間的親權及收養子女的自由,
攸關養子女的利益,法務部的見解是,因爭議較大,宜詳加討論研議後,再行修法。
邱太三重申,民法是以異性戀為基礎制訂,若修改,會連動到很多法令,會涉及112個法
令,356個條文
法務部也考量除民法外,其他法律的「夫妻」、「父母」用語可能也須一併配合修正。
尤美女版本雖未將「夫妻」、 「父母」、「祖父母」等性別用語全面移除,但所謂 「平
等適用」用語,現行法制並無體例,且以「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父母子女權利義務
之規定」為適用範圍,其法律明確性仍有斟酌空間。
#不要再拿尤美女版本972條說貼誤導社會大眾
法務部講的很明白這樣改整個親屬篇繼承篇會混亂甚至瓦解
若照現行立委提案版本,改民法之後廢除通姦罪勢在必行,因為女同志的通姦難以認定,
不要再傳一些騙人說貼了!歷年民調不讚成廢除的都佔壓倒性多數
關於通姦為何會廢除,通姦罪對異性婚姻的保障,我之前文章寫的很清楚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79693448.A.FED.html
通姦改性交好了,lesbian觸犯刑法239條要怎麼推定,找不到套子通通無罪啦
修民法之後就不可能讓通姦罪存在,通姦改性交好了如何推定lesbian性交,現行實務上
找到衛生紙沒找到套子也只要說對方擦過的再拿來擦,這種理由法官也會採信
通姦罪一廢 民事更難告…檢察單位完全無法介入偵辦,你可能還沒採證到就被告侵入住
宅,防礙秘密了,本還來就難舉證的東西,打民事訴訟求償的難度又更高了,不只民事求
償的官司可能輸掉,離婚訴訟法院也可能判決不準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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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同性婚姻套用現行民法,等於是我們社會立了一到高牆阻止gay或lesbian回到異性戀
的可能,多麼殘酷!因為現行的民法若不是雙方合議離婚需打離婚訴訟,須符合特定事由
始得訴請離婚,法院可能判決不準離婚或是要愛上異性的同志除了本來就要付出的贍養費
外另外給付高額精神賠償。
以各國同性婚姻來看,雙方關係的解消(dissolution)沒有一部法律是像台灣民法一樣定
需要雙方的合議
以法國、德國與英國伴侶制度來看,法國伴侶關係的結束方式與多元
成家草案裡之規定十分相近,伴侶可以雙方合意或單方結束關係,而後續
的權利義務依照彼此當初約定處理。
德國與英國則是符合一定情形時(如德國分居達一年且無法期待關係
繼續、英國分居達五年),可以向法院請求結束伴侶關係;關係結束後,
德國與英國皆設計有贍養費與伴侶退休年金分配的請求權利。
有人說同志是天生,立一道牆阻止他們返回異性戀很好阿!
但許多案例顯示同性戀與異性戀不是完全絕對的,不能完全劃分切開,
遇到對的人還是可能轉為異性戀。最新的研究也顯示同性戀不是天生的
舉兩個例子
摘錄之前新聞
[女造型師今年7月挺身而出,一度背負「想紅、要錢」罵名,但也給了其他受害者勇氣
,接連指控秦偉獸行,昨女造型師得知秦偉被起訴,泣訴:「老天爺終於還我們公道!
」她最近交了男友,對方告白其實6年前在MOMO台工作認識她就喜歡上她,只是她當時
表明是女同志,對方只好放棄,如今閃電在一起,也陪她共度這些日子的煎熬]
台灣性別教育發展協會秘書郭大衛率先表示,他是一個同性戀過來人,但是現在已有異
性戀家庭。他很感謝過去父親態度「中立」沒有特別支持鼓勵他,否則自己現在不知道
會走上什麼路。他說,過去自己有過10個同性伴侶,其中7個只有肉體關係,其他的感
情也僅維持1個月,但是現在與太太結婚半年,感情只有越來越好
最新的研究顯示同性戀不是天生的
更多內容還有收養問題請參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79570934.A.E81.html
作者: jameshcm (億載金城‧武)   2015-11-21 19:03:00
不要想挑戰庭喵"喵喵策士"的封號,人家可是教主欽點的呢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5-11-21 19:06:00
安安 晚餐吃什麼?
作者: kageo101 (kageo)   2015-11-21 19:07:00
同志都沒像你一直po甲文了你很想出櫃?
作者: senaku (大大)   2015-11-21 19:10:00
你一天要幾篇
作者: sharline1013 (Sharline)   2015-11-21 19:14:00
看不懂離婚訴訟會阻礙變回異性戀是什麼邏輯
作者: microXD (XD)   2015-11-21 19:21:00
作者: SirLancelot3 (湛)   2015-11-21 19:23:00
合理的懷疑有組織動員在網路上每天造謠 要不然不會這麼勤奮
作者: microXD (XD)   2015-11-21 19:24:00
法條寫的很清處,同性婚姻若一方轉戀異性且無法合意離婚,打離婚訴訟必須符合民法上的特定條件,法院可能判決不準離婚或是要愛上異性的同志除了本來就要付出的贍養費外另外給付高額精神賠償。等於是我們社會立了一到高牆阻止gay或lesbian回到異性戀的可能以各國同性婚姻來看,雙方關係的解消(dissolution)沒有一部法律是像台灣民法一樣定需要雙方的合議
作者: sharline1013 (Sharline)   2015-11-21 19:32:00
那你怎麼不說這條法律在阻礙別人變成同性戀..不就是出軌,雙方性別組成是有差嗎
作者: HayaSan (哈雅)   2015-11-21 19:32:00
同性戀不是天生的?那到底要如何解釋雙親都是異性戀 整體社會風氣大多是異性戀的情況下還是出現了同性戀的狀況啊???
作者: james13112 (宇宙級邊緣人)   2015-11-21 19:37:00
蛇馬東西
作者: sglory   2015-11-21 19:45:00
啥??
作者: k1314520illy (咖哩K)   2015-11-21 19:46:00
既然不是天生就帶去給精神科看看阿
作者: guitar0225 (ibee(艾比))   2015-11-21 20:12:00
好煩,乾妳什麼事?你同性戀嗎?
作者: x19x (心輪)   2015-11-21 21:18:00
為什麼同性戀可以扯到變兄弟姐妹亂倫,廢文
作者: Peter521 (喧囂的風)   2015-11-21 21:25:00
慘,風向錯誤
作者: kanna ( ̄︶ ̄)   2015-11-21 21:27:00
你的疑慮,異性戀通通適用好嗎
作者: zankarasu (洛神花茶)   2015-11-21 21:28:00
親兄弟和親姊妹就算異性戀也不能結婚啊,這啥問題
作者: kanna ( ̄︶ ̄)   2015-11-21 21:28:00
為什麼要剝奪假性異性戀變回同志的機會?
作者: AmamiUchida (AU)   2015-11-21 22:09:00
又是你啊…錯誤資訊一再也不會變成真的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5-11-21 22:13:00
晚上好,五十嵐最近出的抹茶大家覺得好喝嗎?
作者: jai23012 (jai23)   2015-11-21 23:45:00
在台灣分居也可以作為訴請離婚的請求權基礎好嗎還有性交,拜託去看一下刑法怎麼定義性交的好嗎?最好會不知道女同志的性行為怎麼判定
作者: x19x (心輪)   2015-11-22 00:02:00
亂倫的部分,自己看一下第三段好嗎?到底為什麼同性戀可以跟阿嬤孫子結婚扯在一起邏輯這麼差的文章看了很累
作者: pukate (A ZA)   2015-11-22 08:29:00
糟糕,我看了什麼,眼睛業障重,邏輯不通,0分!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5-11-22 09:22:00
浪費我時間看完
作者: eric791112 (ericfu)   2015-11-22 10:44:00
最簡單的方法是立專法而非修民法,這裡唸過法律的太少立委亦同,這些人根本不知要修多少法條,與其生爭議不如直接立特別法
作者: senaku (大大)   2015-11-22 13:53:00
樓上帶什麼風向 你根本不知道專法才要耗費司法資源
作者: eric791112 (ericfu)   2015-11-22 16:05:00
樓上你有唸法律嗎?若有有來辯~若無你去旁邊玩沙吧專法要耗費司法資源??????你在公殺毀啊?
作者: senaku (大大)   2015-11-22 21:40:00
https://goo.gl/wd5rd9 調到46:00有解釋
作者: eric791112 (ericfu)   2015-11-22 22:21:00
你果然沒唸過法律~~~首先你會信曲棍球段的話即可笑之行為德國因為憲法本文已有規範,立特別法之結果當然違反法律優位,故最好的挑戰方式當走憲法法庭,反觀我國不管有無立特別法都有牴觸釋字之可能,故何來增加司法負擔????你以為修民法就不會抵觸釋字嗎?毫無概念麻修專法的好處還有適用者會去打釋憲逆?適用者都能直接爽爽用,有訴之利益人會去耗費司法資源嗎?妳看得懂嗎?
作者: senaku (大大)   2015-11-22 22:37:00
http://ivod.ly.gov.tw/Play/VOD/93671/1M/N請參考尤美女的答詢 還有如果你是基督徒的話就不用再說了
作者: eric791112 (ericfu)   2015-11-22 22:49:00
誰跟妳基督徒,現在是除了沒唸過又要扣帽子是吧?可憐欸~毫無獨立思考能力,只能一直看這種沒啥意義的影片哦~訴之利益看不懂吼~~可不可以唸點法律呀?拜託一下要辯至少也該有專業人員,好嗎?
作者: senaku (大大)   2015-11-22 22:53:00
http://udn.com/news/story/6840/2110105 司法官支持同婚我知道成大是很厲害啦 但不用這麼咄咄逼人 您79年次的吧唸過法律在哪裡高就呢??就事論事而已不用一直反諷啦跟你談話沒什麼交集 我就回到這邊為止
作者: eric791112 (ericfu)   2015-11-22 22:59:00
不是很厲害啊~不是要論法,結果跑來一個不僅沒背景知識還會扣人帽子,不是很好笑嗎?又要龜縮了哦?奇怪我當初說(((立專法)))你說會耗費(((司法資源)))我就回妳上開見解再問何來耗費可能,結果妳怎麼回????妳反而問我是不是基督徒完全不懂妳的邏輯,文明知識份子豈會有妳這種邏輯,要辯來談法,妳又不談,現在又要躲起來,貴校都這種人嗎?我知道你看得到啦,你有設追蹤,妳有空問問您母親,辯論跳針亂扣帽子毫無邏輯可言,造成如此人格是求學階段中那個環節出問題,記得問一下哦這很重要
作者: senaku (大大)   2015-11-22 23:51:00
https://goo.gl/MKgFCq 我就再回你一次吧 為何不立專法 這篇的第一點很清楚了 還有尤美女委員是律師出身的 並非你說的立委不懂法 你覺得我會相信他還是相信你這個鄉民呢?懂法很好但不是賣弄知識 我問你是不是基督徒也叫扣你帽子嗎?你如果不是就回不是啊 但如果你是的話我就不想浪費時間在回應你 至於你人身攻擊的部分恕我就不予回應
作者: eric791112 (ericfu)   2015-11-23 00:02:00
又抓到惹,不僅沒邏輯又無誠信,人身攻擊係指對該人為不實的指述,試問吾人對你哪裡有不實指證?欲評論與法律領域事務至少需有點背景知識,沒背景知識的當然能看看文章開始自High,用特別法排除普通法之方式會比單修普通法曠日費時?若是依據何在?第二點何來違憲之餘?又是沒唸法律之人要扣帽子麻,立專法有違憲之餘呵呵,第三點完全是技術性事項,技術性事項小問題,縱觀上述哪裡徒耗司法資源拜託說一下,到底立專法何來徒費司法資源你問宗教又丟司法官連署很明顯想說我是恐同者吼,奇怪惹我從一開始就跟你談法律,你幹嘛莫名回宗教傾向呢?這不是想扣人帽子什麼才是想扣人帽子?不是說我帶風向,我說我不懂為啥耗費司法資源,請你解釋又說不出個所以然同志婚姻發展如何吾也樂觀其成,理由是與我無關啊~現在重點是請你說明為啥立專法耗費司法資源?我已答辯,煩請依答辯內容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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