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組規規範
第12條 檢附文件需由當事者或板主轉錄至本組做為判決依據(如涉個資可寄
給組務),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
或轉錄之檢附文件經編輯者,視為無效。
使用者於本組提出申訴案所附之相關證據,應直接從看板或信箱轉錄,
未依此方法所檢附的文件,視為無效證據。
故請使用者 clark0816 於三日內重新轉錄相關證據至組務板,逾期將不予受理。
二、
依組規規範
第 5條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未與板主溝通即逕行申訴者,除不予受
理申訴外,處禁言7日。
板主超過72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板主未回應未達72小
時即申訴,視為「未與板主溝通」,除案件不受理外,處禁言7日。
故請使用者 clark0816 於三日內轉錄與板主的溝通記錄至組務板,
逾時未提出者,將視為未與板主溝通即逕行提出申訴,
除申訴案不受理外,處禁言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