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規3-8
徵求群組或揪團,內文「強調」「成員」或徵求新成員之「外貌或身材」、或需照片認定外表者(含需照片的網址、部落格等),皆反違版規(內文網頁連結亦屬於內文)。
針對版規3-8構成要件說明如下
1.強調原則
申述人認為違反比例原則,不該當強調原則。
2.原有成員或徵求新成員
內文係敘述原有成員,條件該當,無異議。
3.外貌或身材
從立法目的,版主自己說明了是為了不要用外表及身材吸引或招募成員。
帥哥或美女從字典釋義上該當符合部分要件。
但不盡然是吸引招募成員之意圖,撰文者亦強調了是為了正向誇讚本群成員。
版主似乎又將個人負面臆測再次加諸在我身上
就立法目的而言,這部分是否該當目的解釋有待商確?
以上係為法律涵攝論證的步驟
申訴人認為就僅憑未符合要件1強調原則,就不構成違反版規3-8的構成要件了
故顯見無違反版規3-8
另外基於
法律明確性原則
群規及文摘,確實沒有提及不可以用正向或負向描述稱讚徵人或群內成員的規定
或是講到只能用中性無評價的方式描述。
再次建請,比照曖昧性言語之公告,盧列清楚那些字句不能用
至於...網路世界亦不能違法這是基本法學知識
網路沒有免責權
禁止邀約異性出遊,這在立法目的上
有其公眾利益性,毫無爭議
不能類推適用版規3-8
如為貫徹個人意志而違反憲法及法律所保障之基本權
甚至個人意志、自由心證超越版規
這不是民粹、法西斯主義嗎?
勿忘英雄崇拜領導的二戰教訓
試問,正向描述群內成員礙到了誰?
侵害了誰的權益?
若是負面描述,可能還有詆毀他人名譽的可能?
但散播正向事物,持正念說好話,錯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