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組規條文]
第13條 本組不受理以下情形案件:
一、超過30日之處分案(以處分時計)。
二、超過30日違規案件(以發生時計)。
三、跳板IP案件。
[修訂後]
第13條 本組不受理以下情形案件:
一、超過30日之處分案(以處分時計)。
二、超過30日違規案件(以發生時計)。
三、跳板IP案件。
四、提出申訴、檢舉案件所需檢附之文件,經本站系統自動清除者。
修訂理由說明:
由於近日發現有使用者遭板主的處分後,經過 27 天後才至組務板提出申訴,
經而導致被處分的文章於資源回收筒消失的情形,以致使用者無法備齊所有的證據。
依組規規定使用者需轉錄相關證據(如:被處分文章備分)至組務板,始得受理。
以本組過去案例,絕大多數的使用者不服板主判決,都會在二個禮拜內提出申訴,
在此期間未有發生證據被系統消除過的記錄,僅有非常少數的使用者會因其他的原因或
理由拖到快 30 天才至組務板提出申訴,以致產生相關證據文件被系統自動清除的風險。
故請使用者若不服板主判決欲申訴者,應盡速備齊相關文件至組務板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