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罷免板主] Gossiping/Ibakablock

作者: steve1121 (o'.'o)   2018-09-06 11:30:05
援引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3 修訂版 v2.0
6>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未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者,三個月
內不得提出罷免連署。
組務認為申請人提交連署文票數審核之申請,
應符合群組規範「連署時間滿七天」。
經查八卦板多篇相關文章(如附01及附02),
該連署文連署三天的人數均為1000餘人次。
然本案申請人所提交連署文的連署人數僅138人次(75+63),
其連署文是否屬已連署滿七天的條件,仍存有疑慮。
若申請人可提出所提交之連署文確實已連署滿七天的相關事證,
組務可立即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否則,還請申請人重新轉錄連署文。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