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BuyTogether不服ringlin判決

作者: OAmonkey (OA)   2016-10-12 10:47:16
※ 引述《ringlin (洛景)》之銘言:
: 1. OAmonkey主購於2016/06/15於合購板發無主文欲合購珪藻土高效能超吸水地墊,而後
: 並未於合購板開團,是在新竹板開團。
: (檢舉部分為保護檢舉者隱私,僅截取部分片段,詳細信件將直接轉信給小組長)
: 板友跟團後,OAmonkey主購於通告信中告知請加入FB社團
: http://imgur.com/K3vMIfx
: 並解釋商品來源與社團部分
: http://imgur.com/cOWMzxw
: ↑ 從以上字句,我實在看不出來何來該社團為您的朋友所開??
再次聲明,FB社團確實為朋友所創立,我只是幫忙拉人。
首先,朋友創立社團,第一個商品想團購地墊,請我幫忙po合購版,
於是我於合購版發了無主文。
爾後朋友告知我他找的廠商之後,我跟他說你找的廠商沒有報價單無法在合購版團購,
因此才轉而幫他po在新竹版。
信件部分,該封信件確實為我本人所發我不否認,
信件內容是與朋友討論過該如何撰寫才會比較想讓大家加入社團,
試問如果你收到一封信只有短短一句話『這是我朋友的社團,歡迎加入!!』
請問有多少人會理會??
因此才和朋友討論出信件中之說詞,認為這樣說才會讓大家願意加入。
但是,
該次之團購並未於合購版發文,我也確實只是幫忙朋友拉人,
而朋友也跟我說過目前主要是想拉多一點人加入社團,並沒有要營利,
僅此而已。
: 2. 主購女友nino8888於2016/06/21於合購板PO合購珪藻土吸水肥皂盒
: #1NQEep-e (BuyTogether)
: 檢舉者收到OAMonkey主購的信件,才知道此合購有FB社團,並來信告知板主群。
: 但FB社團並無肥皂盒團購,故板主群得知此事後僅先記錄。
完全不懂這一點與此事之關聯何在??
已多次說明該社團非我所創立,因此社團中沒有此次團購不是合情合理嗎??
不懂為何要提出此事??
我女友於合購版發過的無主文和合購文不止這一個,
每一次團購都是照規矩來,不論議價截圖、匯款資訊、團員清單皆清清楚楚,
與前人發過之團購文並無差異,
請問問題何在??
: 3. OAmonkey主購於2016/07/20於合購板PO文合購腰靠(已刪除,處罰原因為人在不收)
: 有洞午睡枕 ※僅收有洞/天鵝絨
: 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id=35834185856
: 腰靠 ※僅收天鵝絨
: 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id=35838228496
: 咖啡/淡紫/粉紅/藏青 四色皆可選
: 而後發現主購於該社團亦有PO文團購(且資訊揭露已不一)
: http://imgur.com/NzaDCgE
: 我想照片相同、品項相同,應已不只是"朋友的社團"?
講到這一點就更讓人有氣了.....
本人當初於合購版po此合購文,完全按照規矩來走,
所有資訊揭露的清清楚楚,也與前人之團購文並無差異,
晚上不過閒置在板上連著網路未斷線,就被版主處罰人在不收,
請問我根本沒在看bbs要怎麼知道當下的數量已超過,要如何收團??
去信版主也已被先入為主之見全盤否定。
要是我當初知道有組務版可以申訴我早就來申訴了.....
ok離題了!! 回到正題!!
本人該次之團購完全照規矩來走,此部分不該有問題,
我的確告知了朋友我有在合購版團購此商品之資訊,
因此"他"po在了"他的"合購社團,至於揭露之價錢為何是朋友所定,本人並未干涉,
畢竟是他的社團,我只有第一次幫他拉人而已,之後完全沒有參與他的事務,
實在不懂問題何在??
況且如果當初就發現有問題,何不當初判定,而要用個什麼人在不收的名義呢??
: 4. OAMonkey主購於2016/10/05 於合購板開團珪藻土吸水地墊
: (文章已刪除)
: 珪藻土吸水地墊 ※僅開60x40大片款
: 粉灰、粉綠、粉紅三色可選(依主購報價簡單計算約398NTD)
: 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id=529112193506
: 與FB社團中2016/10/07所合購商品(NT420)
: http://imgur.com/2UoNX4U
: 品項仍相同,且主購於合購文中所載明之面交地點為:
:   新竹面交:COSTCO
: 竹北面交:全家成功八路店
: 我想以上已不僅僅是"巧合"與"朋友的社團"可以說明的。
這一點就是此次的癥結所在,我想我就不多贅述,僅針對部分提出:
1. 看來版主截圖有刻意隱藏圖片之部分,
  本人已多次說明此次團購之商品圖片不同,明顯並非同一家廠商,
  社團之文章也並非我所po,
  不懂版主一再強調該文出自我手,硬要栽贓於我之原因何在??
2. 面交地點少部分相同這個確實是"巧合"了!!
  但是本人之合購文中亦有新北面交和桃園面交兩個選項,你為何刻意忽略??
  如果合購文與社團文皆出自我手,為何兩者之面交地點不同??
 
: 故,綜合前述資訊,依營利與資訊揭露不一板規,判決OAmonkey主購終身水桶。
: 以上,麻煩小組長了。
故,本人認為版主ringlin並無確切證據說明本人營利,
僅憑著巧合與推論即一口咬定本人營利,
如果這個社會皆已"巧合"定罪,那該有多少被冤枉之人啊....
本人不求別的,唯獨此冤枉之罪實在無法忍氣吞聲,
盼小組長能主持公道,還我清白。
謝謝小組長。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0:51:00
是否您該知道要避嫌?親友的社團商品不應來開團亦有您以合購價 另多價差在社團販售的嫌疑
作者: OAmonkey (OA)   2016-10-12 10:57:00
我沒有拿朋友的社團商品來開團阿...只有第一次的團購商品是幫他po的,但我也並未po在合購版阿!!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0:57:00
第一點就已經證明你跟朋友有關係爾後你的團 女友的團 都會巧合出現在社團
作者: OAmonkey (OA)   2016-10-12 10:58:00
至於本人確實並未在社團中販售,請問嫌疑何在??小組長...女友的團並沒有出現在社團中!!請回溯文章。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0:59:00
第一點截圖 "我們的社團" 為何非寫 我朋友的社團女友的團誤植 更正
作者: OAmonkey (OA)   2016-10-12 11:00:00
因為我朋友認為這樣說可以取信於大家,當時也沒想這麼多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00:00
既然寫 我們的社團 那麼是以第一人稱撰寫而非替朋友打廣告的第三人稱寫出來文字 說出來的話是很難收回的
作者: OAmonkey (OA)   2016-10-12 11:01:00
好第一點我的解釋無法取信於人,那是否該回到此次的癥結所在??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02:00
第二章截圖 裡面說明 "我們已經團購過""社團內有我家的實品照" 那代表是社團的商品
作者: OAmonkey (OA)   2016-10-12 11:03:00
我說了第一點的內容是和朋友一起討論而寫出的說詞,既然我的解釋無法取信於人,那就該回到此次的癥結所在。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03:00
第一點可證明你的團是社團商品
作者: OAmonkey (OA)   2016-10-12 11:04:00
畢竟該商品從未在合購版發過文,何來營利之說??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04:00
已經有親友關係第四點你在開團有去跟版主證明非同一家廠商嗎
作者: OAmonkey (OA)   2016-10-12 11:05:00
證明?? 開團前嗎?? 我除了第一次之外就沒再參與朋友的社團事務,請問要證明什麼??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06:00
那為何你開團 朋友社團沒多久就會有類似團 或者是相反亦可能是你告知朋友 或朋友告知你 所以兩邊有類似的團
作者: OAmonkey (OA)   2016-10-12 11:07:00
照小組長說法第一點僅能證明有親友關係,僅此而已。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07:00
已經無法跟朋友社團撇清關係 請避嫌
作者: OAmonkey (OA)   2016-10-12 11:08:00
我信件中有告知版主,朋友看到我開團,就去找了他之前的廠商再次開團,但是與我確實並非同一家廠商,請明察。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10:00
請避嫌 亦或者是提出證據社團與您無關
作者: OAmonkey (OA)   2016-10-12 11:10:00
我沒有避嫌是我的錯,但僅此就說我營利判我終身水桶,是否處罰不當??此次重點應為本人"營利",但我確實沒有營利。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12:00
合購版規定第12條2-12條才對已經證明此社團朋友跟您有關係為何您開團兩天 朋友社團就有類似團可能是您告訴朋友 亦或者是朋友刻意去查到您文章
作者: OAmonkey (OA)   2016-10-12 11:15:00
2-12是說禁止於其他社團發起同商品對吧!?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15:00
知道您有這樣的團 覺得可利便也在社團開團請提出證明您跟社團朋友沒有任何關係
作者: OAmonkey (OA)   2016-10-12 11:16:00
但確實並非同一廠商阿,只要我可以證明廠商不同就沒有問題了嗎??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16:00
方能解除親友團 營利嫌疑
作者: OAmonkey (OA)   2016-10-12 11:18:00
版主判我終身水桶原因有兩個,一是營利,二是在其他平台發起相同商品,但資訊情況不一。只要我可以證明我和朋友並非同一廠商,是否就沒有問題??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20:00
現在要證明非同廠商已經沒有意義
作者: OAmonkey (OA)   2016-10-12 11:22:00
為何沒有意義??版主此次判我終身水桶就是因為這次的商品但我確實沒有營利,也確實商品不同阿!!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23:00
無避嫌 視同同人
作者: OAmonkey (OA)   2016-10-12 11:23:00
不是該回到此次的癥結點上進行判決嗎??就算視同同人,但商品不同何來營利之說,版主判決之第二點已不成立。第二點是說在其他平台發起"相同"商品,但資訊情況不一。如第二點不成立,又何來第一點營利之說??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6-10-12 11:30:00
不避嫌就是會遇到這樣的問題此不再回應 待版主說明
作者: OAmonkey (OA)   2016-10-12 11:31:00
我申訴的重點在於終身水桶,如版主判決有誤,是否就不該以此兩點來進行裁判??望版主回到判我終身水桶原因之上,一是營利,二是在其他平台發起"相同"商品,但資訊情況不一。我沒避嫌是我有錯在先,但並不能以此證明一二點成立。既然商品不同,第二點就不成立,第二點不成立又何來營利之說??只要我能證明兩者商品確實不同,是否就該更改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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