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inglin (洛景)》之銘言:
: 1. OAmonkey主購於2016/06/15於合購板發無主文欲合購珪藻土高效能超吸水地墊,而後
: 並未於合購板開團,是在新竹板開團。
: (檢舉部分為保護檢舉者隱私,僅截取部分片段,詳細信件將直接轉信給小組長)
: 板友跟團後,OAmonkey主購於通告信中告知請加入FB社團
: http://imgur.com/K3vMIfx
: 並解釋商品來源與社團部分
: http://imgur.com/cOWMzxw
: ↑ 從以上字句,我實在看不出來何來該社團為您的朋友所開??
再次聲明,FB社團確實為朋友所創立,我只是幫忙拉人。
首先,朋友創立社團,第一個商品想團購地墊,請我幫忙po合購版,
於是我於合購版發了無主文。
爾後朋友告知我他找的廠商之後,我跟他說你找的廠商沒有報價單無法在合購版團購,
因此才轉而幫他po在新竹版。
信件部分,該封信件確實為我本人所發我不否認,
信件內容是與朋友討論過該如何撰寫才會比較想讓大家加入社團,
試問如果你收到一封信只有短短一句話『這是我朋友的社團,歡迎加入!!』
請問有多少人會理會??
因此才和朋友討論出信件中之說詞,認為這樣說才會讓大家願意加入。
但是,
該次之團購並未於合購版發文,我也確實只是幫忙朋友拉人,
而朋友也跟我說過目前主要是想拉多一點人加入社團,並沒有要營利,
僅此而已。
: 2. 主購女友nino8888於2016/06/21於合購板PO合購珪藻土吸水肥皂盒
: #1NQEep-e (BuyTogether)
: 檢舉者收到OAMonkey主購的信件,才知道此合購有FB社團,並來信告知板主群。
: 但FB社團並無肥皂盒團購,故板主群得知此事後僅先記錄。
完全不懂這一點與此事之關聯何在??
已多次說明該社團非我所創立,因此社團中沒有此次團購不是合情合理嗎??
不懂為何要提出此事??
我女友於合購版發過的無主文和合購文不止這一個,
每一次團購都是照規矩來,不論議價截圖、匯款資訊、團員清單皆清清楚楚,
與前人發過之團購文並無差異,
請問問題何在??
: 3. OAmonkey主購於2016/07/20於合購板PO文合購腰靠(已刪除,處罰原因為人在不收)
: 有洞午睡枕 ※僅收有洞/天鵝絨
: 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id=35834185856
: 腰靠 ※僅收天鵝絨
: 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id=35838228496
: 咖啡/淡紫/粉紅/藏青 四色皆可選
: 而後發現主購於該社團亦有PO文團購(且資訊揭露已不一)
: http://imgur.com/NzaDCgE
: 我想照片相同、品項相同,應已不只是"朋友的社團"?
講到這一點就更讓人有氣了.....
本人當初於合購版po此合購文,完全按照規矩來走,
所有資訊揭露的清清楚楚,也與前人之團購文並無差異,
晚上不過閒置在板上連著網路未斷線,就被版主處罰人在不收,
請問我根本沒在看bbs要怎麼知道當下的數量已超過,要如何收團??
去信版主也已被先入為主之見全盤否定。
要是我當初知道有組務版可以申訴我早就來申訴了.....
ok離題了!! 回到正題!!
本人該次之團購完全照規矩來走,此部分不該有問題,
我的確告知了朋友我有在合購版團購此商品之資訊,
因此"他"po在了"他的"合購社團,至於揭露之價錢為何是朋友所定,本人並未干涉,
畢竟是他的社團,我只有第一次幫他拉人而已,之後完全沒有參與他的事務,
實在不懂問題何在??
況且如果當初就發現有問題,何不當初判定,而要用個什麼人在不收的名義呢??
: 4. OAMonkey主購於2016/10/05 於合購板開團珪藻土吸水地墊
: (文章已刪除)
: 珪藻土吸水地墊 ※僅開60x40大片款
: 粉灰、粉綠、粉紅三色可選(依主購報價簡單計算約398NTD)
: 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id=529112193506
: 與FB社團中2016/10/07所合購商品(NT420)
: http://imgur.com/2UoNX4U
: 品項仍相同,且主購於合購文中所載明之面交地點為:
: 新竹面交:COSTCO
: 竹北面交:全家成功八路店
: 我想以上已不僅僅是"巧合"與"朋友的社團"可以說明的。
這一點就是此次的癥結所在,我想我就不多贅述,僅針對部分提出:
1. 看來版主截圖有刻意隱藏圖片之部分,
本人已多次說明此次團購之商品圖片不同,明顯並非同一家廠商,
社團之文章也並非我所po,
不懂版主一再強調該文出自我手,硬要栽贓於我之原因何在??
2. 面交地點少部分相同這個確實是"巧合"了!!
但是本人之合購文中亦有新北面交和桃園面交兩個選項,你為何刻意忽略??
如果合購文與社團文皆出自我手,為何兩者之面交地點不同??
: 故,綜合前述資訊,依營利與資訊揭露不一板規,判決OAmonkey主購終身水桶。
: 以上,麻煩小組長了。
故,本人認為版主ringlin並無確切證據說明本人營利,
僅憑著巧合與推論即一口咬定本人營利,
如果這個社會皆已"巧合"定罪,那該有多少被冤枉之人啊....
本人不求別的,唯獨此冤枉之罪實在無法忍氣吞聲,
盼小組長能主持公道,還我清白。
謝謝小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