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不過直言厲語揭發日語板主不(合憲)法濫權情事
遭以板規四報復性亂判我水桶而本該當三天冤桶
(其他大罵別人「滾、閉嘴」等的都沒事!)
然而我明明沒有轉錄文章卻用這條刑期判我七天
法律在板主眼中好像玩具一樣任他玩弄
寄信反應也不回
第四條 討論禮節
不論是新手、老手、高手,發問或是回答,都請維持該有的禮貌,
絕對不可出現輕蔑、謾罵的字眼。違者將予以警告並要求道歉。
若於版主提出道歉要求後的12小時內未道歉,則水桶三天處分。
另,轉錄任何文章都請經過當事人同意。
如有無斷轉錄情形發生,不管轉入或轉出,轉錄者水桶一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