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異議] Eng-Class板板主pierse罷免無效

作者: Oldwood (老木)   2016-11-03 00:00:16
※ 引述《IMF (國際貨幣基金會)》之銘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73.239.83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ngService/M.1477921673.A.1A8.html
: → rainform: 小組長您好,發言並未限定是推文或發文,推文應該也是 11/01 08:03
: → rainform: 發言的一種方式吧? 11/01 08:03
: 根據#1NFIBRJ9 (Acad-Affairs),推文不列入計算,敬請見諒
: → rainform: 那是Acad-Affairs的這個小組的個別規定,並不是群組規 11/01 10:37
: → rainform: 不論群組長、您或前任小組長並未事先公告推文不列入計算 11/01 10:38
: → rainform: 群組規並未具體明定推文不列入發言計算。 11/01 10:39
: → rainform: LangService和Acad-Affairs是兩個各自獨立的小組 11/01 10:40
: → rainform: LangService並不受Acad-Affairs小組管轄,該小組的組規 11/01 10:40
: → rainform: 也不該直接套用到LangService小組 11/01 10:41
: → rainform: LangService是受AboutBoards的群組規管轄 11/01 10:42
: → rainform: 小組長您當然有權力要另外依據群組規制定小組規,但是 11/01 10:43
: → rainform: 尚未制訂小組規之前應依據群組規。 11/01 10:43
: → rainform: 至於以後制定的小組規是否可溯及既往,恐怕也有疑慮待解 11/01 10:45
: → rainform: #1LlDa4-c (AboutBoards) 並未提及技術云云故不計推文 11/01 10:49
: 1.調查連署名單的人,是否有曾經在Eng-Class板上發文,已經花費兩小時以上的時間。
: 2.為了確保連署者的公平性,另外花費四、五小時以上的時間,至Eng-Class板的文章刪
: 除區,將連署者一個一個是否有發文過、卻被刪文的紀錄詳加調查。
: 3.換句話說,光是調查此次連署名單有效與否,已經花費超過六、七個小時以上的時間。
: rainform君要求本小組,連署者有推文過的紀錄,要一篇一篇的去調查,技術上確實有
: 困難。
: → rainform: 小組長若不想計算推文,或許應先於小組規明定之。 11/01 10:50
: → rainform: #1NFIBRJ9 (Acad-Affairs)並不是群組規,也不是貴小組 11/01 10:51
: → rainform: 的小組規。 11/01 10:51
: 還請rainform君告知推文調查方式。
: → rainform: ID 板名 site:ptt.cc (google) 11/01 10:58
: 恕難照辦,若要依照此方式,請連署者自行提出自行推文的紀錄。
: → rainform: 我現在只是提出疑問,因為如果使用者提出申訴,小組長 11/01 10:59
: 沒有一個小組長,像我做到去翻閱文章砍除區,一個一個去調查。
: → rainform: 可能就要先想好怎麼向群組長甚或版務站長提出說明了。 11/01 11:00
: 你可以自行提出證據,我已經做到這種程度了。
: → rainform: 我依ptt給使用者的權力提出疑問,後續申訴或檢舉也不關 11/01 11:05
: → rainform: 我的事情,規定是否要修改也是您的事。(言盡於此) 11/01 11:06
: 已經呈報給MRZ群組長,請靜待MRZ群組長回應。
: → sssh5566: 簡單來說就是冷門版永遠罷免不了就對了,官官相護? 11/01 20:40
: 沒有在袒護誰,群組規與組規如此制定,任何人擔任本組小組長,都要依照規定判決。
:
: 在罷免發動之前,發動者應該要清楚遊戲規則。
:
: 為何不先在發動罷免之前,就對於罷免門檻提出異議?而要等到罷免審查結束才提出?
:
: 再來,為何連署罷免的人,許多人不曾於該看板發文討論?這點得請連署者自行反思。
:
: → rainform: 其實置底的那一篇小組規是依據2006年舊群組規定的 11/02 11:19
: → rainform: 舊群組規並未限定連署資格要在該版發言過。 11/02 11:20
: → rainform: 發言規定是新組規,而且置底小組規未依據2015年新組規 11/02 11:21
: → rainform: 進行修改,於是A+B就變成了史上最嚴格的罷免規定(因為 11/02 11:22
: → rainform: 置底舊小組規沒違反群組規,不改也沒錯,只是更嚴格了) 11/02 11:23
: → rainform: 剛剛再細看群組規定 #1LlDa4-c (AboutBoards) 11/02 11:28
: → rainform: 「曾於該板發言」的規定從[六、新增板主]開始出現,而且 11/02 11:29
: → rainform: [補充說明:「曾於該板發言」包含發表文章、推文、噓文 11/02 11:30
: → rainform: 及註解。],此補充說明是否全文規定皆適用?要問群組長 11/02 11:31
: → rainform: 加上前群組長在 #1MyK-tto (AboutBoards) 的補充說明 11/02 11:33
: 已經在2016年11月01日,寄信詢問前群組長sitos,請靜待sitos的回覆。
: ※ 編輯: IMF (203.73.245.29), 11/02/2016 14:31:41
: 推 sssh5566: 不好意思因為不是我提的,加上我很懶又不太禮貌 11/02 22:02
的確,依照遊戲規則被判罷免無效,我個人無話可說。
但亦可思考此案之後更改罷免規定,畢竟各板人數多寡不一,適用同一規則有可議之處。
rainform 提的論點亦請小組長參詳。
不過我覺得「提請MRZ回應」的作法...感覺是請鬼拿藥單。
他近期屢屢繞過組規的作法,被站長質疑適任性,連續被記警告,
同時他在此案中也沒有按照組規判決,小弟不太信任他的判斷。
此外,對比FEcer和MRZ的處理態度,
不得不說,IMF對此案的誠意已算是超出我的期待了,
判決理由中亦可見排解紛爭的懇切心意,小弟個人十分認同。
只希望事後再能釐清組規上對於罷免規定的爭點。
作者: sssh5566   2016-11-03 17:08:00
嗯~之前的好多了,但還是希望能罷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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