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inmit (silent all the years)
2009-04-17 13:12:55請各位使用者針對以下內容提出討論.
謝謝.
ninmit
財金法律群組開版原則
2009年xx月xx日修訂
第一章 資格
第 1 條
連署人須通過本站的身份認證,註冊時間達12個月以上,上站次數200次以上,
文章篇數200篇以上,劣文篇數3篇以下。
第 2 條
申請人於連署時間內只能申請一個新增看板連署。
第 3 條
申請人需同時為版主候選人之一,否則連署無效。
第 4 條
申請人及共同連署之版主候選人皆需符合連署人資格,若無符合則連署無效。
第 5 條
申請人及共同連署之版主候選人不可同時兼任2個 (含) 以上之本小組板主。
申請人及共同連署之版主候選人不可同時兼任5個 (含) 以上之本站板主。
本條之本小組板主與本站板主,不包括組務,站務,學校群組等看板。
第二章 程序與時間
第 1 條
申請人自行確認資格符合後,請於 Law-Service 版發表連署文章並進行連署。
第 2 條
申請人需於申請政見中詳填新增看板理由及討論主題。
小組長若對該項說明有所疑義,應於 Law-Service 版提出疑問並限一定時間請申請人
回應。
若申請人無回應與說明,小組長於 Law-Service 版可逕自宣布連署無效。
若申請人之回應與說明經小組長與群組長討論後認為無效,小組長須於 Law-Service 版
宣布連署無效並說明無效理由。
若申請人之回應與說明經小組長與群組長討論後認為有效,小組長須於 Law-Service 版
宣布連署有效。
第 3 條
連署時間有效期間為自申請人發表連署文章之次日起30日內。
連署時間有效期間不包括前條之疑義,回應與說明所占用之時間。
第三章 人數與審核
第 1 條
各新成立看版之連署門檻為贊成者扣除反對者之人數大於等於40人。
第 2 條
發起人在該連署達連署門檻之後,須於連署時間有效期間次日起5日內依填妥新增看板
表格於 Law-Service 版發表。若無執行以上動作,小組長不受理該連署事宜。
第四章 試閱
第 1 條
達連署門檻後,經小組審核無誤,則新增試閱看板,類別為試閱。
第 2 條
試閱期間為30日。
試閱期間結束之此日起5日內,小組長將提出試閱投票於 Law-Service 版,投票期間為
5日,投票人為本組內之各板主及本組所屬群組長。
投票選項分為贊成、反對、無意見。
凡投贊成者、反對者須在留言時寫明理由,否則視為廢票。
若投票最終結果為贊成與無意見之票數小於等於反對之票數,小組長收回試閱看版。
若投票最終結果為贊成與無意見之票數大於反對之票數,小組長於5日內更改該看版
為原申請類別。
第五章 新增看板表格
文章標題 : [申請新板] ???板
內 文 :
申請新板
(1)新板之英文板名:
(2)新板之中文板名:
(3)新板的看板位置:國家研究院/法律財金群組
(4)申請板主者帳號:
(5)經營方向與目標:
(6)連署結果:(請複製連署結果於此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