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Stock板laptic/rayccccc/aloness判決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3-06-17 19:08:03
致組務、申訴人,謹此逐一回應本案爭點:
一、「疑問句」可否免責?
以個人的標準而言,不論是否使用疑問句指涉,皆不應作為逃脫罪責的理由。只要目
的經鑑定為負面指涉,即已構成人身攻擊的條件,與句式本身無關。
二、違規時是否要雙方同罰?
如果按照群組、板務法院的判例(註一),「法律不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故
不論對方是否有提出檢舉,仍需要按照板規作出適法判斷。
三、「反社會人格」是否具備人身攻擊的條件?
這應是最主要的爭議問題,茲就申訴人的論述作出回辯:
甲:關於「反社會人格」本身
按個人從網路上查詢到的結果(註二),「反社會人格」一詞雖然具備「一班無
法參與社會運作的人」的刻板印象,然而同時也有部分人「不但不會被社會排斥
,反而性格上冷血無情的一些特徵,更得天獨厚的優勢」,因此單看該詞本身,
無法認定屬於不當用詞。
乙:「反社會人格」=「神經病」?
這兩者之間,不論用詞、嚴重度等都有不同之處,因此雖然都屬於精神疾患之一
種,可是不應相提並論。換句話說,縱然「神經病」得判定為違規,但這並不表
示「反社會人格」亦須受同等待遇、單使用該詞即應受違規處分。
丙:關於「表列特定疾病為/非人身攻擊」一事
這部分其實是本人在當時表達有誤,本意理論上同前所敘,需仰賴個案認定。畢
竟股票板不像本站部分看板,在無證據不當指謫「私人隱私、不實指控」之行為
(如病史、醫療行為、犯罪行為等)時得予判罰,因此如要作出明確化修訂,恐
將令更多使用者質疑對於特定字詞的執法標準,導致板務無法順暢執行。
四、「建議去看醫生」是否具備人身攻擊的條件?
就該字詞而言,個人的想法(白話一點)是「假如沒有罹患任何疾病,為何需要無故
去看醫生?」,而既然無證據可合理表明對方受患病之診斷,立意上應視作違規。
以上說明,供組務備查。
註一:#1Z2GSIMz (BoardCourt)
#1ZDc4y6X (AboutBoards)
註二:樹洞 - TreeholeHK (2019),「何謂反社會人格?為何反社會反而得人喜愛?」,
《關鍵評論網》。
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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