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2] StockPicket板板主aloness濫權處置

作者: ubcs (覺★青年冒險蓋)   2023-12-09 15:48:55
※ [本文轉錄自 StockPicket 看板 #1bS6drfI ]
作者: pwseki206 (Seki PW) 看板: StockPicket
標題: Re: [檢舉] #1bRMhYZt 4-5-1 pwseki206
時間: Wed Dec 6 20:32:51 2023
針對上開反對答辯,本人答辯如下:
一、PTT乃身為眾多個版之討論區,個版之重要性與知名度或有不同。若檢舉人身為一般小
版版主,則強加認定其與其他大版版主具有同樣之社會地位與期待可能或難謂其正當。然,
檢舉人既曾任希洽板版主,西洽版不僅在卡漫夢工廠群組乃至於全PTT都具有重要知名度與
地位(據鄉民百科記載:希洽板每天文章動輒數百篇,人氣也常駐前十,甚至前五),對於整
體社會風氣與形象之形塑亦具有相當之重要性。據此,難認如此長年居於全站前十之重要版
面版主不屬公眾人物而毋需忍受外界檢視與監督。
二、如前揭答辯,係爭言論主要是針對特定社會事實加以討論與批判。又,集團、這群、他
們等名詞充其量僅能得出本人批判之對象為二人以上之複數概念,在主詞無法特定之情況僅
能得知本人所指之對象係特定群體,但在未標明主詞之情況下擅自認為係對特定看板之使用
者進行之引戰難免過於牽強且無限上綱。又,高挫折者在政治與社會學上係指因為家庭關係
等因素造成之內心有所不滿之人群集體之名詞,若貿然遽指其為引戰,則一般學術上對於群
體之心理特徵之詮釋引述豈不全有引戰之嫌?
三、版主之適任與否各版自有監督與制衡機制予以監察,檢舉人自身身為前版主理應自明。
然偶發之錯誤判決是否足以構成不適任之重大違誤會因不同之認定標準而有所不同:嚴格認
定者會認為一次過錯即應解職、寬鬆認定者會認為須連續犯錯即應解職。因此,在各方心證
寬嚴不一支情況下,社會各界均有可能對此進行評價:支持者或認為此等言行是從嚴監督執
法者,然嚴格認定者亦會認為此等行為毫無正當性可言。爰此,考量檢舉人反覆就支微末節
之事反覆進行無異議爭執之行為(合理與否社會自有公斷),本人指摘其為欠缺是非之過當行
為亦僅數合理或充其量較嚴厲之之社會行為評價而難認其有惡意引戰之嫌。
四、承上,指摘檢舉人鬧版與顛覆股版亦同,此等反覆檢舉行為不僅影響版主與小組長甚鉅
,且此等行為讓相關人士疲於奔命之行為豈不有干擾管理人員維持看板秩序之嫌(此等應為
可受公評之事)?又股版長期以來面臨執法效率之質疑與批判,貿然對版主進行罷免亦屬對於
股版既有之穩定秩序之重大攻擊與挑戰。既然如此,指摘其為鬧版、顛覆股版充其量或僅為
較為嚴重之指控或主觀之批判而仍屬合理批判之範疇。
五、法律之解釋應採整體性解釋加以判斷,此為法學方法論自明。因此,他版之見解與法規
或雖無法直接適用,但仍有其參考價值而在解釋與適用上自有價值(亦即得做為個案適用之
輔助性法源)。倘若按檢舉人之主張而將僅能狹隘的使用版規加以解釋,此等偏狹的法律適
用與解釋不僅無益於版規適用,反而如同在審判上時僅能適用具高度抽象且條文有限之法條
一般(然既便是刑法,在量刑上亦必須就行為人之各項因素綜合考慮之而不能僅限於該犯罪
行為之評價上)之荒謬。指著別人說勿將他版事務帶入本版中,但卻在有利於己時時而過度
擴大解釋時而過度限縮,豈不自相矛盾?
六、查檢舉人指證之係爭言論可分為二段:第一段為07:17-07:19分主要針對特定行為之陳
述、第二段為7:20分之明確指出特定看板之答覆特定版友言論。然查第一段之言論(檢舉人
指摘之違規言行)既無明確指明主體是誰、又逕自將兩段基於不同目的所為之陳述加以張冠
李戴而無視當時時空環境等因素綜合考量之不當類比(一為批判行為、二為答覆行為)而自認
為為對己言論,難免有對號入座之嫌。
綜上所言,檢舉人仍持續無視自己曾任PTT大版版主而有特別容忍義務之事實,基於不當之
法學解釋方法強行割裂具有整體性之規範體系且錯誤將針對爭議行為進行之一般評論與基於
真實惡意、完全毫無根據的惡意攻擊或引戰混為一談,上開反對答辯應屬無理由。
以上答辯。
作者: nh507121 (特)   2022-12-06 20:34:00
排板很難嗎... 答辯部分前一篇回覆了
作者: YU1225 (jacky元)   2022-12-06 20:44:00
別亂板可以嗎?被檢舉在推文回覆就好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