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StockPicket 看板 #1bRz_Fc5 ]
作者: nh507121 (五十嵐梨花的監督君) 看板: StockPicket
標題: [檢舉] #1bRMhYZt 4-5-1 pwseki206
時間: Wed Dec 6 10:43:21 2023
檢舉文章代碼:#1bRMhYZt (Stock)
(若為同ID多文章檢舉如洗推文,請列出所有文章代碼)
(文章代碼後請附上看板位置,例:#******** (Stock))
[1]
被檢舉ID:pwseki206
違反板規:
4-5-1. 引戰、人身攻擊:
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罵、歧視者。
違規事證:
推 pwseki206 : 提醒一下各位:某版鬧版集團已經發準備對L版發動罷 12/05 07:17
→ pwseki206 : 免了,看來這群毫無是非只想挾帶私人恩怨、顛覆股 12/05 07:17
→ pwseki206 : 版的是來真的要鬧到底 12/05 07:17
→ pwseki206 : 到時候請記得連署反對或投反對票啊,那群高挫折者 12/05 07:18
→ pwseki206 : 目的無他,只想搞亂ptt 12/05 07:18
→ pwseki206 : 而且搞笑的是:他們根本不會來股版但很想控制股版 12/05 07:19
→ pwseki206 : ,有事嗎 12/05 07:19
→ pwseki206 : #1bRA5oQS (Marginalman) 邊緣人版 12/05 07:20
→ pwseki206 : 他們有什麼恩怨我不過問,但他們從板主到小組長都 12/05 07:22
→ pwseki206 : 有意見我就不能不注意了 12/05 07:22
→ pwseki206 : 看主文是不滿意板主處置,但都改判了還要怎樣 12/05 07:23
違規說明:
推 wzs30962 : 好奇是哪個版+112/05 07:20
→ pwseki206 : #1bRA5oQS (Marginalman) 邊緣人版 12/05 07:20
從這邊的推文可以得知「某版鬧版集團」指的是邊緣人版。
罷免是組規賦予使用者的權利,卻被汙衊為鬧板、毫無是非、挾帶私人恩怨,已經違反板
規4-5-1,對邊緣人板此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及謾罵。
https://i.imgur.com/Oaq78Uq.png
也並非如他所說根本不會來股板,我本人就曾在股板推文過,該看板許多板友也都有在使
用股板,指責該看板板友「根本不會來股版但很想控制股版」是嚴重的不實指控。
支持加重 說人邊緣傷到多數人的心支持加重版主亂世用重點 捅
作者:
kukukuma (阿星~阿星~接力!!接力!!)
2024-12-06 11:56:00這次不用牛刀了?另外是「典」不是「點」,有些事情是很難改的,例如錯字…
作者:
vvnews ( Our fate)
2024-12-06 12:53:00狗改不了吃屎?猴子終究還是吃香蕉的 下去吧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2-06 13:38:00先說明一下,本案歸類為「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案件(即不會在七天內結案),須進入板務內部討論以澄清案情,這部分請見諒。另,已通知被檢舉人前來說明。
什麼叫不會七天內判決 我也認為這推文有引戰板主他分明影射說到某群組 這是鐵錚錚的違規 怎會無法判決?
為nh507121君檢舉之事件,依版規提出答辯:一、原告之檢舉駁回。二、本人之行為為合理之事實討論與批判。答辯之理由一、查檢舉人曾擔任西洽版版主,屬具有一定公共知名度之人物,應屬「可受公評之人」而自有接受更為檢驗之社會評判與評價之容忍義務。
更正:而自有接受較其他一般人物更高標準檢驗之可能與容忍義務
二、查被檢舉人的確在「邊緣人版」以一定之言行與行為鼓勵他人針對本股版版主進行罷免之行為,且股版之版風
那我說版主群是鬧板集團 按你說的不叫引戰 你真敢講
與風氣在定性上應該被解釋為是公共事務而具有可受公評
由於受到非當事人影響而無法為完整陳述,是否可對其言
本人無義務回答非當事人之言論,以下重為答辯一、查檢舉人曾任西洽版主而非一般人物,因此在法律上宜解釋為「可受公評之人」而就一定之言論範圍內受有容忍義務二、經查,檢舉人卻於邊緣人版多次以各式言論鼓勵該版
版友就本版版主進行罷免與檢舉,然檢舉人平日較少出沒
本版,對本版之生態、文化與風氣均為瞭解之情況下即貿
然鼓勵他人介入本版之事務。因此本人難認其行為有何正當性可言之情況下於是加以批判,此等行為應屬對於本版之公共事務進行之合理批判與評價,與引戰之定義顯有出入
違規就是違規還什麼合理化評論噁心欸 自己違規說你合理的敘述
又,經查檢舉人曾在邊緣人版就各式議題與現任版主在各方面或有嫌隙,進而產生摩擦,本人以挾帶私人恩怨進行評價亦無不妥之處;在欠缺正當性之情況下就現任股版之既有秩序加以攻擊與挑戰,用顛覆本人認為也僅為合理之
評價或帶有較高情緒性之批判,與純然基於惡意的引戰有違,還請明鑑
綜上所言,本人認為系爭言論主要係針對本版近日發生之
另想請問版主:有鑑於特定非當事人版友持續就本案進行各式干擾導致本人陳述意見權益受到侵害,可否就其干擾行為加以限制並允許屆時本人重新進行答辯?還請公決稍早之答辯由於受到非當事人之干擾而在各方面均有不足之處,爰此僅在此進行答辯更新並廢棄先前之答辯之意。以下為更新後之答辯:一、在現行法制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基於善意而為適當之評論,得阻卻違法。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與公眾議題相關有關之事」、「適當評論」乃「經綜合評價後屬適當之個人主觀評論意見」。PTT係屬受中華民國法律所拘束之網路論壇,上開上位法之見解亦應酌採。合先敘明。二、對於言論自由之限制,英美法系多採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原則而為判斷,而於引戰之構成要件該當與否或有可採之處。亦即,為有被告有明知其言論不實或對於其言論真實與否毫不在意兩項要件時方得限制之。更有甚者,於美國實務上更寬鬆的認定「對公眾人物之尖酸刻薄及令人不快的攻擊」亦應受保護而不宜限制。三、查檢舉人於近日確有於邊緣人版上以各式言行鼓勵並惹起曾於本版遭受水桶處分之版友針對現任版主提出罷免案,而罷免案之本身不僅為私人之間之紛爭與事務,而係關係整體討論區之使用者權益之公眾事務。對此,應屬可受公評之事(意即與公共議題有直接相關)而在違規認定上宜採取最嚴格之標準。又,檢舉人曾任西洽版版主,因此屬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公眾人物而負有最大容忍接受監督之義務。四、本人所言之挾帶私人恩怨並不成立引戰,而屬於對於客觀之事實進行之合理陳述。經查,檢舉人對於現任股票版版主或有一定程度上之恩怨與摩擦,而在此動機之下,檢舉人也多次在各式場合就其言行加以批判、嘲諷與質疑(例如:以「中文是和laptic學的嗎」揶揄現任股版版主中文能力或有不足),因此本人之挾帶私人恩怨說法也僅為對於檢舉人之行為舉止做成之合理論述。五、毫無是非屬針對公共事務做成之合理評論或較具主觀性與強烈性之批判而不成立引戰。的確,針對特定版友之處份難免會有不當之處,然而,經查受影響之版友之權利已經獲得回復,貿然指摘其為不適任版主而應予以罷免不僅於情、於理、於法均有過當之處(意即,單單憑一兩件錯判即貿然指摘其執法不當,難免過於武斷)。因此,本人之毫無是非是在指摘上開罷免案之提案人與教唆人在欠缺正當性下罔顧其他過往執法之經驗與紀錄即行武斷推定其不適格之批判,應屬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之合理評論。六、鬧版之定義經查各版暫無統一之定義,但或有認為僅需有干擾或影響看板秩序即可成立。經查,檢舉人與受教唆人在欠缺救濟實益之下不斷透過各式檢舉程序就即為枝微末節之各式事件反覆進行救濟聲請,此舉除或有造成版主與小族長之困擾之虞外,此等行為在評價上難免也令人質疑其是否具有基於干擾版主或小組長之執法之意欲而為之。因此本人基於上開涵攝而對於其爭議性言行以鬧版稱之,在定性上也僅為對於檢舉人與受教唆人不斷透過各式方式進行之不當救濟申請之質疑而難認有引戰之適用。七、查違規說明僅摘出邊緣人版即主觀認定本人對於特定版版友引戰難免過於牽強。經查,違規說明之言論係本版其他版友在問及這樣的不合理行為之來源為何,本人即予以答覆,在定性上應屬中性行為。倘若任由檢舉人加以歪曲逕指本人有一對於整體邊緣人版進行引戰行為,此舉不僅是強行將主觀臆測與推斷加諸於本人身上,亦與本人之主觀想法(因本人欲批判之對象為近日無理由之罷免與救濟之行為者)有違。八、綜上所述,本人認為係爭言論為針對版主罷免是否洽當與特定人反覆提出救濟聲請等事之正當性與適切性提出之質疑、批判與評論,在定性上屬於就可受公評之事之事進行之合理評論與批判而與版規4-5-1無涉。以上答辯還請版主群明鑑。另,前版主應負之最大容忍接受監督之義務除依據現行法歸得以推斷外,於本站其他群組之過往見解亦認為「至於小組長、群組長、板主等是否為公眾人物,其主題為討論本站群組事務,廣義而言適用公眾人物之定義」,故本人答辯主張之檢舉人負有特別容忍義務亦非無理由之主觀見解。上開實務見解併以敘明。又,查過往版主群之執法認定標準,若未達和事實敘述沒有關聯的表達內容或是非毫無根據的惡意攻擊或意圖貶低之意難以以4-5-1相繩。然本人基於客觀存在之事實加以粽合陳述與評論,顯非與事實敘述毫無關連且本意係出自於對於本版公共事務之關心與擔憂。難認有惡意攻擊或意圖貶低之惡意意圖。以上為第二次追加答辯。
作者:
YU1225 (jacky元)
2024-12-06 17:58:00用你的邏輯 版上說政治推文的應該都不用水桶了
作者:
aloness (aloness)
2024-12-07 23:15:00本檢舉文已被非當事人擾亂到無法正常判讀嚴重影響檢舉人聲明與被檢舉人答辯請檢舉人考慮是否要重新檢舉,不會用"重複檢舉"拒絕否則連同非當事人的回應,也須納入考量另還是一再強調,他版事務勿引用於本版如紛爭來自跨版面事由,建請循兩版共通管理層級反應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2-08 06:02:00依a板主意旨,改以後篇為主,本文鎖定 (後面回文不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