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1b-Q2ATr (StockPicket)判決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4-20 18:27:13
致組務、申訴人:
本案係股檢板違規事件,然申訴人試圖將股票板(主板)與股檢板(板務看板)的違規概
念混為一談,因此無法理解申訴人所要申訴的要旨為何?
但無論如何,說回申訴人被水桶的案件本身:
一、股檢板 4-3:
「對非當事人之檢舉、申訴分類之章作回文者,
或者推文目的非為補述案情 (屬累犯情形) 者,水桶 30 天。」
其中的「水桶三十天」為股檢板初犯罰則,如有該板累犯情事則依4-0 加重處理。而
就「補述案情」的定義而言,板規明定的「累犯情形」係指股票板的違規記錄,在板
主群有處理上的遺漏時可起到提醒作用,相關例證如本案證四(註一)所示。
二、至於「一、兩句不成立」的說法(註二),該另案檢舉的是股檢板 4-6「其餘影響板
務運作之行為而未列於板規者,板主群得於討論後另行處分。」然而該板規非檢舉制
,僅有在板主群認為有必要時才動用。但同時,另案檢舉人當時正處限制檢舉之期間
(註三),依法不應受理或作出判定,因此當時的回應亦應為無效,這是板主方的錯
誤。
三、回顧申訴人在股檢板的發言,其僅有「未達,呵。」等語,且該員亦非相關檢舉案(
註四)之檢舉人或任一被檢舉人,因此自應視作非當事人、並且從嚴論斷。申訴人把
兩板的違規樣態搞混的作法,實在有其不可取之處。
以上說明。
註一:#1c0voGDt (Law-Service)
註二:#1bvfeTnu (StockPicket)
註三:#1bssYqpk (Law-Service)
註四:#1bx04RBc (StockPi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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