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諮詢] 關於民事損害賠償請教

作者: voddov (安安)   2016-01-16 12:43:38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不起訴處分書是102年12月16日,代表他在更早之前就知道這件事。
而他現在提告的損害賠償起訴狀日期是105年1月4日,已超過二年。
請問我是否能用這條提出抗告呢?
※ 引述《v3su ()》之銘言:
: ※ 引述《voddov (....)》之銘言:
: : 如標題 某八卦訟棍在13年提告我妨害名譽 (同時告了10幾個板友)
: : 13年底判決不起訴 14年他申請再議一樣不起訴
: : 現今又收到他提告民事損害賠償 調解庭通知書(台北簡易庭)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 : 1. 調解庭似乎不能移轉管轄? (小弟人在高雄)
: 您錯了,民事以"被告居住地"為主,而不是以案發地或是告發地
: 所以您就移轉管轄吧,讓他南下開庭
: 若他當天沒去、沒請假,請跟法官要求"一造辯論判決"
: 若他當天請假,請把您要陳述的都告訴法官,調解庭比較可以讓您花時間陳述意見
: 若他數次都請假不到,法官會以強制到庭要求出庭,
: 再不出庭可請求法官心證、視事證判決
: : 2. 完全無和解意願 可以不去調解庭並要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嗎?
: 可以,跟傳票上的書記官告知就好
: 建議移轉管轄,讓他南下就對了
: : 3. 此案他同時向一位住台中的板友求償,進入程序後我若要求移轉管轄到高雄,可行嗎?
: 可以,沒問題,台中板友也可以移轉管轄到台中、您的到高雄
: 等於是兩個縣市法院管轄,也請盡快跟現在的書記官提出移轉管轄
: : 4. 如無法移轉,我可以寄出之前的刑事不起訴處分書跟答辯狀,請法官直接做出判決嗎?
: : 以上問題 煩請不吝解答 感謝~ <(_"_)>
: 可以,直接簡單告知法官不願意和解。
: 並盡量附帶所有相關新聞、訴訟相關資訊,可以讓法官參考
: PS:
: 既然都已經事過境遷這麼久、加上不起訴這麼久、再議不起訴這麼久
: 您可以參考一下精神賠償案例,可以跟他提出民事精神賠償損失訴訟
: 若您參考覺得可行、也願意,請在移轉管轄時順帶提訴,提訴狀紙一併呈交
: 這個就需要以他的所在地為管轄法院,所以建議您三思。
: 若您三思後也願意,這個可以出庭兩次左右、讓法官直接判決賠償金額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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