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道長好,我最近承辦到一件毒品案件,
有點問題想請教一下諸位先進:
這件案子是這樣的:
檢察官於前案起訴被告A與被告B基於犯意聯絡,共同販賣毒品給C,
犯罪事實大致為:
B與A、C聯絡後,B先向A取得毒品,
之後B再將毒品交給C並取得C所給付之款項,
然後B再將款項交給A。
但前案經法院判決A與B間無販賣毒品予C之犯意聯絡,
A僅是基於單純販賣給B的犯意,所以法院判決A賣毒品給C部分無罪,
而A賣給B的部分則請檢察署另行偵辦(判決已確定)。
目前我所承辦到的就是檢察署另行起訴A賣給B的部分。
我目前的疑問是,縱然法院認為A、B間無犯意聯絡,
但從前案的起訴事實來看,如果A賣給B的犯罪事實應該
與起訴書所載事實具有同一性,應當還是法院的審理範圍。
而法院既然就A賣給C的部分為無罪判決,則因為是事實同一,
則無罪判決的效力是否也會及於A賣給B的部分?如果及的話,
則後案應該是為免訴判決。
如果認為前案是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
則本件法院應該就是為不受理判決。
不知以以上情況來說,前案有關A賣給B部分究竟是屬於已經判決確定?
抑或是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
尚請諸位先進不吝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