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案件是91年間的支付命令
中間歷經四次不良債權標買
我並不是沒有閱卷,我有先請當事人去閱書記官的執行卷(全印)
雲林地院執行,支付命令確定於台中地院
我也有看到歷次換發債證(共兩次換發債證)
我很確定債證上面是寫給付票款強制執行(書記官的卷皮是不能當執行名義)
我也知道支付命令若是用契約請求,則本金時效為15年
但是我看歷次債證都載明給付票款強制執行,我才大膽認為當初銀行可能當初
直接用票據聲請發支付命令(而非用契約),才敢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我的問題是會發生明明支付命令是用契約請求,而債證是寫給付票款的情事發生嗎
在這種情況下,我可以主張此債權憑證無效嗎(其實我也不知道是否可以?以及如何主張
此債證無效?)
(題外:法官建議我當事人本案為15年,是否要撤回?
我想怎麼可能撤回,都先押了擔保金,如果再撤回,不僅賠了擔保金,連利息還要
多付4年給債權人)
感謝各位前輩了,閱完卷我再把當時支付命令聲請狀內容PO
上來
※ 引述《airangel0217 (詡滴滴)》之銘言:
: 我的當事人是債務人,被資產管理公司強制執行
: 我看到當事人給我的債權憑證上寫著『給付票款強制執行』
: 這家資產公司是102年標買此筆不良債權
: 而上一次執行是93年間
: 我馬上想到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時效抗辯
: 於是乎,我先向執行處聲請閱卷
: 我看到歷次換發之債權憑證皆載明『給付票款強制執行』
: 連此次書記官的卷皮也寫著給付票款
: 我給當事人的建議是:供擔保停止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全案進入訴訟程序.....
: 本案最初的債權其實是銀行金錢借貸契約,因為我的當事人壓根不知道
: 十年前當保人時簽了什麼東西,我依據向執行處閱卷資料
: (債證寫著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主張本案
: 時效為5年,時效抗辯,資產公司則主張應為15年時效
: 嗣法院依職權函調當初的執行名義(支付命令)
: 開庭時闡明本案時效應為15年.........
: 當事人開庭後轉告訴我(我只代為撰狀),我聽了快昏倒了.......
: 這下怎麼辦......
: 雖然我已聲請下禮拜請當事人去閱卷回來給我看
: 一直深感不解:這不是給付票款強制執行嗎?
: 怎當初是依契約請求?
: 跪求各位前輩指導我該如何逆轉勝?
: (雖然還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至少減少幾年利息錢,但我當初是告訴當事人
: 本案可能一毛錢都不用還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