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5月19日勞保2字第0920023259號令
專門技術人員所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
應以該專門技術人員本人名義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查專門技術人員如律師、會計師、專利代理人、代客記帳業者等
因執行職務需要設置之事務所,
因非權利義務之主體,自不能為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所定之投保單位,
其所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仍應以該專門技術人員本人名義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我的理解是,
法助依此解釋應強制納入勞保,
不知道有沒有解讀錯誤,
因為我遇到了,
有事務所老闆先不幫法助保勞保(健保也沒保、勞退當然也沒有),
法助離職時,
合夥人同意用現金補貼,
但現在又說因事務所未滿五人,
所以之前補貼協議全部反悔,
不然就要告助理挪用公款,
(因為該補貼是合夥人之一叫助理去轉,但現在另一個合夥人不認帳)
嘖嘖,
姑且不論我解讀是否有誤,
但這真的事我聽過最驚奇的事務所了!!!
據說受僱律師流動率也超極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