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將近半年前受當事人委任撰寫再議聲請狀,結果近日該當事人告知我,
地檢署檢察官已經傳了他三次,而且案號非偵續字,而係他字案,開庭時
檢察官一直逼問他到底是何時收到不起訴處分,因為似乎卡在該再議有可能
是再議末日,也可能是超過再議期間一天,據了解,當事人的不起訴處分當
時是到派出所領取,而該檢察官亦有向派出所調閱當事人簽收之相關公文,
孰料,今日又接獲當事人來電,說檢察官認為當事人一直無法確定受領不起
訴處分的時間,所以要求當事人提供小弟的姓名,說是要傳小弟去訊問,小
弟告訴當事人稱:我可以去作證啊,但不起訴處分不是我受領的,我也沒辦
法告訴檢察官受領日期;但當事人卻跟我說,他因為不想麻煩我,就告訴檢
察官他放棄再議,並且已經在筆錄上簽名...小弟覺得這檢察官根本是故意的
,明知小弟只單純撰狀,卻告訴當事人說要傳我去訊問,當事人只好放棄再
議,這樣下來檢察官就可不必再確認再議是否合法,這檢察官實在有夠爛的...
越想越火大,所以上來分享一下,話有點多,請大家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