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無從理解標題的意思
所謂的「這款檢察官」
原PO是指說檢察官意圖逼退你當事人的再議,而刻意分案調查再議期限?
如果是這樣 只能說原PO真的誤會了
因為檢察官真.的.不.會.這.麼.無.聊
再議對檢察官來說
就是初步檢查再議期限是否已過 然後套個例稿送高檢就可以了
之後高檢怎麼判斷 發回續查(會給別的檢察官)或是駁回
都不干承辦檢察官的事
也就是說再不再議 承辦的人根本不會CARE
縱使發回續查 現今已無考績制度 也不會影響所謂的成績
現在地檢署的案件量都很驚人
新案都來不及辦了 哪可能有空特別分個案來整當事人.....
再議會產生他案的唯一原因 就是推文裡有人提到的
承辦檢察官已經將再議呈送高檢 但高檢認為就再議期限的部分有爭議
所以發回原承辦檢察官就程序部分再做調查 這時就會分他字案
至於為何會拖到半年左右
原因很多
有可能高檢發回調查本來就隔很久了
有可能你的當事人之前一直傳不到
也有可能承辦檢察官案量過大 所以無法立即處理
因為是高檢指定要調查的事項
所以承辦檢察官當然一定要搞清楚所謂的再議期限
坦白來說 先調查程序後調查實體也是很正常的事
但由原PO的文章可以看出當事人就收受日期的這點似乎始終講不清楚
導致承辦檢察官一直無法確定
最後只好從當事人以外的人下手找證據
當然第一個想到的 就是幫忙撰狀的律師了
這樣的調查程序真的會有不妥嗎?
至於當事人為何就撤回再議了 這就真的不瞭解了
至少可以肯定的是 承辦檢察官真的沒有必要也不需要逼當事人撤回
其他原因嘛.....我想這位當事人自己心裡最清楚
推文有人提到為何承辦檢察官不直接駁回
法律上可如此是沒錯
但現今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
擔心檢察官就再議期限的計算有違誤而影響當事人再議權利
所以縱認為再議不合法 仍會送高檢核定
高檢一旦認為需再調查 還是會發回分他案....
有些其實是內部程序的東西 對不在這個體系的人來說
可能就會覺得是整人、刻意為之
其實都是有許多無奈在裡面的@@
懇請各位道長先緩一緩 不要總是覺得檢察體系就是在刁人咩~~~
對了 以上都是強者我朋友和我說的
請不要再追究朋友是不是我自己的問題了 感恩感恩
※ 引述《keepwild (牛奶糖)》之銘言:
: 小弟將近半年前受當事人委任撰寫再議聲請狀,結果近日該當事人告知我,
: 地檢署檢察官已經傳了他三次,而且案號非偵續字,而係他字案,開庭時
: 檢察官一直逼問他到底是何時收到不起訴處分,因為似乎卡在該再議有可能
: 是再議末日,也可能是超過再議期間一天,據了解,當事人的不起訴處分當
: 時是到派出所領取,而該檢察官亦有向派出所調閱當事人簽收之相關公文,
: 孰料,今日又接獲當事人來電,說檢察官認為當事人一直無法確定受領不起
: 訴處分的時間,所以要求當事人提供小弟的姓名,說是要傳小弟去訊問,小
: 弟告訴當事人稱:我可以去作證啊,但不起訴處分不是我受領的,我也沒辦
: 法告訴檢察官受領日期;但當事人卻跟我說,他因為不想麻煩我,就告訴檢
: 察官他放棄再議,並且已經在筆錄上簽名...小弟覺得這檢察官根本是故意的
: ,明知小弟只單純撰狀,卻告訴當事人說要傳我去訊問,當事人只好放棄再
: 議,這樣下來檢察官就可不必再確認再議是否合法,這檢察官實在有夠爛的...
: 越想越火大,所以上來分享一下,話有點多,請大家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