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intmusic ()》之銘言:
: 各位道長好:
: 當事人是債權人公司,債務人是公司股東,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8%股份,
: 嗣該股份因案經債權人公司聲拍無人應買,由法院作價交債權人公司承受,
: 債務人乃去狀執行處表示債權人公司承受公司股份與公司法167-1規定不符,
: 違反股份回籠禁止原則。
: 不才的疑惑是,在債權人公司依強執法規定由法院作價承受公司股份的情形,
: 真的會違反股份回籠禁止原則嗎?公司作價承受公司股份是否得屬於公司法
: 167-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之情形?
: 以上疑問,請諸位道長不吝賜教,感恩不盡。
按照法條自然人股東只有在受破產宣告時,公司才能收回股份(經商字第31114號參照)
我稍微査了一下實務見解,主管機關函釋都沒有支持您文中這種作價承受的看法
另參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九一二號判例意旨:「公司除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
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或於股東清算或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
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觀
諸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為禁止規定,不得違反。」
準此,依上開判例意旨,法院應不得命公司承受,但是目前法院做法依據為何,我也很
好奇,希望有前輩可以指點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