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承受訴訟後,是否要變更訴之聲明?

作者: juniorpenny (PENNY)   2014-07-03 08:59:27
各位道長,大家好
小弟有個疑問想跟大家請教
日前受任一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我為原告之訴代。
因共有人之一李OO在起訴前已死亡,其繼承人某甲、某乙、某丙尚未就
李OO所遺之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因此訴之聲明第一項,我就主
張「某甲、某乙、某丙應就渠等被繼承人李OO所遺坐落台北市○○段○
○地號面積100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嗣某丙於訴訟繫屬時死亡,我具狀聲明由A、B、C、D承受訴訟,等到
開庭時,我另向法官表示因有承受訴訟人,所以我要變更訴之聲明第一
項,要變成「某甲、某乙、A、B、C、D應就渠等被繼承人李OO所遺坐落
台北市○○段○○地號面積100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分之一
辦理繼承登記」,未料法官竟說若我要變更訟之聲明,就要再送達一次
,又要拖一個月,他會在判決書之當事人欄位註明A、B、C、D為某丙之
承受訴訟人,聲明這樣即可。當時我不疑有他,就讓案件辯論終結了。
今日收到判決書,當事人欄位確實有註明A、B、C、D為某丙之承受訴訟
人,但判決主文第一項卻仍是「某甲、某乙、某丙應就渠等被繼承人李
OO所遺坐落台北市○○段○○地號面積100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
分五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請教各位道長,像這事件的判決主文,是否可以執之向地政機關辦理繼
承登記啊?若是地政機關認A、B、C、D既為承受訴訟人,則可以由某甲
、某乙、A、B、C、D辦理繼承登記,這樣就算圓滿解決。
我很怕到時地政機關很死板,一切都要照判決主文的內容才行,而認
某丙已死亡,而不讓我辦理繼承登記啊!!!
請教各位道長是否遇過類似之事件? 承受訴訟後,是否亦應變更訴之聲
明啊?
作者: Loop5566 (loop5566)   2014-07-03 15:11:00
沒有通知A.B.C.D下,處於訴訟當然停止狀態;也沒有A.B.C.D表示不承受訴訟的機會,個人認為判決有瑕疵。至於承受訴訟後,亦應變更訴之聲明,淺見卓參。
作者: juniorpenny (PENNY)   2014-07-03 18:17:00
感謝Loop大,法院有將承受訴訟狀送達A、B、C、D,只是他們4人在最後一次庭期都未到庭,我就請求一造辯論判決了
作者: linusdwy   2014-07-04 07:29:00
求後續登記結果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4-07-05 17:09:00
當事人欄已載明丙與ABCD的關係,所以主文那樣寫是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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