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道長,大家好
小弟有個疑問想跟大家請教
日前受任一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我為原告之訴代。
因共有人之一李OO在起訴前已死亡,其繼承人某甲、某乙、某丙尚未就
李OO所遺之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因此訴之聲明第一項,我就主
張「某甲、某乙、某丙應就渠等被繼承人李OO所遺坐落台北市○○段○
○地號面積100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嗣某丙於訴訟繫屬時死亡,我具狀聲明由A、B、C、D承受訴訟,等到
開庭時,我另向法官表示因有承受訴訟人,所以我要變更訴之聲明第一
項,要變成「某甲、某乙、A、B、C、D應就渠等被繼承人李OO所遺坐落
台北市○○段○○地號面積100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分之一
辦理繼承登記」,未料法官竟說若我要變更訟之聲明,就要再送達一次
,又要拖一個月,他會在判決書之當事人欄位註明A、B、C、D為某丙之
承受訴訟人,聲明這樣即可。當時我不疑有他,就讓案件辯論終結了。
今日收到判決書,當事人欄位確實有註明A、B、C、D為某丙之承受訴訟
人,但判決主文第一項卻仍是「某甲、某乙、某丙應就渠等被繼承人李
OO所遺坐落台北市○○段○○地號面積100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
分五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請教各位道長,像這事件的判決主文,是否可以執之向地政機關辦理繼
承登記啊?若是地政機關認A、B、C、D既為承受訴訟人,則可以由某甲
、某乙、A、B、C、D辦理繼承登記,這樣就算圓滿解決。
我很怕到時地政機關很死板,一切都要照判決主文的內容才行,而認
某丙已死亡,而不讓我辦理繼承登記啊!!!
請教各位道長是否遇過類似之事件? 承受訴訟後,是否亦應變更訴之聲
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