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道長
律師法第28條 律師對於委託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
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
律師法第39條 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行為者。
二、有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雖說律師在書狀上或出庭時為當事人辯護偶爾說謊是在所難免
但不知道是否真有律師因說謊而遭送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的?
順便問一下律師送懲戒委員會的程序是如何進行的呢?
是說謊當時那個庭的法官提出還是誰可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