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步入退休年齡,現在每月只有零至兩件新案件
所以最近問我要不要從受僱轉合署
不用到事務所
每月收三千元的事務費 有整層辦公室可以使用
但要幫他免費處理七~八件以內之案件(多為舊案,每月一件新案,含開庭與寫狀)
另有一位助理,可協助行政雜務,但不能處理老闆交辦我的案件
超過八件的費用另計 (無抽成應只有幾千元 )
目前我的案源除接下來除將有法扶每月1~2件外
另有其他諮詢每月1~2件
自接案件應該餓不死
但覺得以合署來說處理案件量似乎有點多@@...
因為實任律師一年多
也覺得自己的經驗尚且不足
傾向繼續當一年受僱再自行開業
不知道板上的前輩覺得是留下來當合署好?
還是去其他事務所當受僱好呢?
希望能給我一點建議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