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之前被秒結的案子沒想到竟然是我們全部勝訴
老闆很高興幾分鐘內六萬元入袋(誤
先位之訴是確認該次股東會議無效
備位之訴是撤銷該次股東會議決議
原審已經就先位之訴判決我方原告勝訴
對造目前提出上訴
我方只好來寫答辯狀啦
可是我答辯聲明本來是寫
一、上訴駁回。
二、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准就原審備位之訴即撤銷104年o月o日股東會議之決議為審判。
可是所內的學姊看了說第三點不需要寫,因為本來備位之訴未被判決之情形下,
就會一併移審,寫了只會讓人覺得脫褲子放屁
但另一個學長認為還是應該要寫,因為認為理論上是備位之訴會一併移審
但是有的審判長會看你沒寫當作你是自動放棄備位之訴,就不會加以審酌
萬一為了少寫一點而扭轉成敗訴,得不償失
所以....我想問,如果是其他道長,會寫嗎?
或者應該如何寫會比較妥適?
感恩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