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版上道長一個問題:
今天民事訴訟對造傳喚一名證人,
問完他想問的之後,因為時間已過中午,下午另有其他股別排庭,
只好遵從法官的意思定下次期日再行詰問。
我知道這一閉庭,這作了一堆偽證的證人下次多半就不會來了,
還要求法官詢問證人下次能否到庭,
證人表示會來,並記明筆錄。
但果然,證人就不來了......
我的疑問是,該證人已供述的證詞是否有證據能力?
我想,罰錢還拘提什麼的多半是不太可能,但至少總要主張無證據能力......
畢竟反詰方並未就主詰方取得的證詞作充分詰問,
整個詰問證人的程序是沒有合法終結的。
從刑事訴訟的觀點來看,除非搬出158-4,不然肯定是沒有證據能力。
但在民事訴訟?有無案例或解釋可供參?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