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ij (bbb)
2016-04-15 01:01:57法務部釋示實習律師出庭限制。
雖然已經是一個月前的函釋了
http://tinyurl.com/jld7v9p
(法務部105年3月7日法檢字第10504501330號函)
1. 實習律師主要是待指導律師出庭時,隨同旁聽見習
2. 縱或委任人同意,審判長同意實習律師單獨代庭,不違反訴訟法規定
但仍違反指導律師注意事項、律師職前訓練辦法、律師職前訓練規則、律師法
作者:
iPhoneApps (Merry Go Around)
2016-04-15 01:13:00越來越搞不懂職前實習的目的了,用一堆行政規則來說不違反訴訟法是不適當的,這邏輯可能需要請法務部多加說明,然後沒牌的可以讓審判長同意當訴代,有牌的還要受限制?這邏輯也是需要斟酌。
作者:
abacada (放眼2006)
2016-04-15 01:52:00從法務部現在的表現來看 倒也不這麼意外吧
作者:
winghsu (大蒜綠獅)
2016-04-15 08:12:00法官准學習律師代理,然後他就死掉了
作者:
vcjh (^^)
2016-04-15 09:10:00然後他就死掉了 XD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4-15 09:16:00- -|||
作者:
kev2345 (誣賴貢丸)
2016-04-15 10:28:00職前實習不就是要人帶
作者: xiouming (..) 2016-04-15 10:51:00
沒考上可以爽爽複代理訴代考上卻要受一堆限制
作者:
AD1986 (冰凍草莓)
2016-04-15 12:10:00莫名其妙的限制
作者:
st86314 (永永)
2016-04-15 12:12:00本來就不該讓實習單獨上,錯久了也變對的
作者: fisher790722 (閒晃果子狸) 2016-04-15 12:51:00
畢竟實習律師就是_"實習"律師的工作,而非一份正式的工作,這跟沒有律師資格的法務出庭不同,因為實習階段目的是要培養一個律師,非實習階段的目的就只是完成工作而已
ㄎㄎ,LIS效力真強大。如果不認為實習律師是律師,那就與普通人等同視之,故參酌行政訴訟49條6項、民訴法68條3項授權司法院頒布「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2條4款規定、刑訴法29條規定,似乎主導權在於審判長,法務部這個函是想要侵犯法院事權?而且法務部該函幾乎都是命令層級,法律層級也是指出律師法立法理由,但實習律師在完成職前訓練前本來就不是律師,引這個立法理由是要本末倒置?甚至連大一法律系學生都知道的法律保留都拋之在後?誇張
作者:
gadoma (批幣都被鬼咬走了@@)
2016-04-15 15:01:00樓上道長提法律保留是認為這個行政命令侵害了指導律師或實習律師的哪一種基本權利?
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6-04-15 17:13:00工作權?增加法所無限制?
作者:
aij (bbb)
2016-04-15 18:14:00法務部其實前提是放在審判長同意,所以審判長還是有權不同意不過對於不違反訴訟法規定,恐怕還是司法院對於訴訟代理人的政策使然
重點在今天真的違反了,對於實習律師的影響是??律訓因此而不過嗎?不至於吧
作者:
aij (bbb)
2016-04-15 20:01:00指導律師要送懲戒還是實習律師送懲戒?
實習非律師 送懲戒怪怪的吧 要送也是送指導 不過有沒有實益就又是另一回事了
作者:
abacada (放眼2006)
2016-04-15 23:20:00撐過520 我想新政府應該會有不同的函釋吧
作者: NewiPad5566 (凝視繁華) 2016-04-16 09:38:00
因人廢言不可取,A合法不代表B就合法,這是很簡單的邏輯。否則要所有牴觸的法規都要失效嗎?原來大ㄧ都懂的法律保留這麼威?那最近很熱的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幹嘛要修法?依民訴明顯侵害法院事權啊了不起我不掛律師名,凡正找審判長同意就不用繳會費
近期不太會有不同函釋吧?實習律師能不能當訴代,並不是啥麼急迫需要處理的政策問題吧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4-16 12:36:00避免指導律師將實習律師當便宜的訴代吧?對客戶而言,也不公平。講難聽一點不就是cost down嗎?
作者: hugosapphire ( ) 2016-04-17 00:44:00
指導有認真的,但很多其實很忙,根本沒空再照顧實習反正就放牛吃草,能存活的自然能活下來,不然就天擇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6-04-18 20:32:00這不就是在說實習律師是需要律師指導的不能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