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道長
我有一件刑事案件原本受任為偵查中告訴代理人,
但該案起訴進入一審後,我僅再受任為附帶民事訴訟之代理人,
問題在於該案刑事第一審明日即要開庭,
我打算當庭遞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給刑事庭法官,
且告訴人明日不會出庭,則有以下問題請教:
1.我非第一審告訴代理人的情形下,可否當庭遞出附帶民事訴訟
給法官?法官會不會收?還是會叫我另行至收狀處遞狀?
2.承上,假設法官願當庭收受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否請其記
明筆錄?還是請書記官在書狀留底本註記?
3.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在刑事庭之程序地位?可否表示意見?
(我以前曾被台中某位原本在刑事庭後轉至民事簡易庭極具爭議
性的女法官刁說我是附民代理人,在刑事庭沒有程序地位,不
能代替不到庭的告訴人表達是否願與被告解與否之意見,筆錄
上也不能記載我說的話。)
4.承上,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如於刑事庭列席的話,是否要著律師袍?
煩請釋疑,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