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案,經2審駁回,後來我找到一張匯款單,可以證明我有匯款給債權人
至少可減少一點債務,可是拿判決請問了3家律師,他們說雖然可作為證據,
卻過規定期限,數日前,我終於聯絡到訴外人朋友(在外國),他說錢早在2007年
就匯入訴外人帳內,可是訴外人的所有證件在2006年被原告收管,訴外人失智
這可以證明原告早就取回借款,卻用手中的借條,打官司,叫訴外人和保證人(我)
還錢,現在的我可以再主張甚麼嗎? 請推薦高屏區(以屏東優先)有執照的律師。
104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主文 上訴駁回
103年屏東法院民事判決 主文 被告於原告就訴外人000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應給付原告000元, 及自民國00年至清償日止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