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全聯會預告修正章程沒幾天,法務部的律師法修正草案就出來了。
一樣放在google drive上供大家參考:https://goo.gl/Ndd6VG
有意見的道長也請踴躍跟法務部反應~~
補充個人看法:
1、看到第6條律師證書仍由法務部發給就Orz
2、第5條似乎把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跟律師資格綁在一起,尤其是第5款休職、
停職未屆滿不發給證書,有點奇怪,要人喝西北風嗎?
3、第7條,犯特定罪(1年以上)就得停止審查證書申請,不會太侵害職業自由?
4、第3章規定個別律師應同時加入全聯會跟地方公會,並採主兼區制。
5、第22條規定不在職進修者,會命停止執行職務!
6、第24條把in house明文為機構律師(啥?)
7、第30條律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片面終止委任契約(喪失信任算不算?要
向法院、地檢署陳明嗎?)
8、第6章仍然沒有開放法人事務所
其他就請大家討論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