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verwGE (拍下人生的沙龍照)》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
: 當事人來委任的時候
: 法官已經定了準備程序期日(刑事)
: 案子是非強制辯護案件
: 法官定的那天我衝庭
: 具狀希望法官改期
: 書記官的說法是法官不改期
: 當事人要到 律師到不到自己決定
: 我的想法是
: 固然不是強制辯護
: 被告也認罪(重點在於跟對方和解的部分)
: 但被告既然都委任辯護人了
: 法官也不可能在不顧被告辯護權的情況下
: 在該日就改簡式結案吧
: 既然如此
: 為何不改期再開呢?
其實我也覺得這個無解啦
某件毒品案件
當天開完審理期日 法官已訂好下次審理期日要辯結
結果到開庭的前幾天 書記官打電話來說要改期
問原因之後
原來是蒞庭的公訴檢察官有事要改期
其實我也想問 如果公訴檢察官請假 那可以換其他公訴檢察官上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