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律師依照律師法第7條完成職前訓練之後向法院聲請登錄(不加入律師公會或入會後
退會),再任用為公務員,有無違反律師法第31條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或公務員兼職禁止的
問題?
個人找了一些資料研究了一下,覺得既然律師法第31條之律師是指執業中的律師(實際執
行業務),而律師執行業務以加入律師公會為前提,則僅在法院登錄而無加入律師公會,因
無法執行律師業務,所以應該不會有問題。當然如果不加入公會,公務員任職後搞副業(不
加入律師公會卻實際上執行律師業務)的情形就另當別論了。
請問板上各位大大有什麼看法可以提供小弟參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