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779號
被 告 張○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安自民國 107年 1月 7日起登錄台中律師公會為執業
律師,惟因曾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之法官助理一職,依律
師法第37條之 1規定自 106年 7月17日起至 109年 7月16
日止不得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執行律師業務。張○安竟基
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務機
關電腦設備之犯意,於 107年 3月26日下午 5時19分許,
駕駛鐵灰色豐田汽車進入位於南投縣○○鄉○○路 00000
號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院區內,其間先在南投
簡易庭一樓單一窗口民眾座位等處發送律師名片及聊天,
等待在單一窗口工作之法官助理陳○○於同日17時30分許
將其工作之 2台公務電腦關機且離開座位後,不理會仍在
單一窗口工作之社工人員莊○○以內容為「你已非本院員
工,不得開啟電腦」等語之口頭制止,猶於同日17時58分
34秒擅按陳○○訴訟輔導業務所用之公務電腦(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財產編號110-3000000-0000-0000513號)開機鍵,
開啟電腦後,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同意,無故輸入螢幕
上黏貼之便條紙上所載密碼「00000000」之密碼後,進入
該公務電腦查詢資料。過程中經莊○○多次制止,張○安
仍不立即停止其違法動作,至同日18時 4分33秒因莊○○
態度堅決,張○安始關機,共計進入該公務電腦查詢資料
時間為 5分59秒。惟張○安並未立即離開南投簡易庭,反
屢屢向法警陳○○要求讓其開啟公務電腦列印資料,遭陳
○○嚴正拒絕始於同日18時56分36秒駕車離去。翌日陳○
○向莊○○詢問張○安是否有開啟公務電腦,經莊○○確
認及資訊室查詢該公務電腦紀錄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號│ │ │
├─┼────────────┼────────────┤
│一│被告張○安於本署偵查中之│坦承未經同意擅自開啟上述│
│ │自白 │公務電腦並輸入密碼進入法│
│ │ │院審判程式查詢資料之犯罪│
│ │ │事實,惟先辯稱:「我是想│
│ │ │瞭解南投地院提供之資料」│
│ │ │等語,後改辯稱:「我使用│
│ │ │該電腦是在找事務所工作,│
│ │ │情急下想知道網路上目前職│
│ │ │缺」等語。 │
├─┼────────────┼────────────┤
│二│證人陳○○、莊○○、陳○│全部犯罪事實。 │
│ │○之證述 │ │
├─┼────────────┼────────────┤
│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年 4│全部犯罪事實。 │
│ │月13日投院祥政字第000000│ │
│ │0000號函、法務部律師管理│ │
│ │系統張○安律師資料、張○│ │
│ │安律師名片、張○安律師 │ │
│ │ 107年 3月26日進入南投簡│ │
│ │易庭監視畫面時間記錄表、│ │
│ │現場照片、該公務電腦操作│ │
│ │畫面、該公務電腦使用紀錄│ │
│ │等 │ │
└─┴────────────┴────────────┘
二、核被告張○安所為,係犯刑法第 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
罪嫌。又被告係對於公務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之電腦犯刑
法第 358條之罪,請依同法第 361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王元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後來改用簡易判決處刑判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還被律懲會記警告。
個人認為案情滿匪夷所思的,為什麼這麼執著,在他人不斷勸阻之下,還堅持
一定要用法院公務電腦查資料呢?